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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015-07-07 08:43:12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鹿平)

  本栏目由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协办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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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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