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5号
为保障轨道交通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加强和规范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规定,现公布《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落实乘客运输安全检查责任,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
对非法携带《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乘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携带《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中涉及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乘客可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乘客拒不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