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协同发展进入攻坚阶段,而作为三大重点领域的产业转移则面临着区域内政府间的财政收入利益藩篱。财政部24日公布的《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企业迁入地和迁出地三大税种税收收入五五分成,扫除了产业转移过程中因地区间税收利益博弈带来的障碍。
京津冀协同发展2014年被列为国家三大战略之一。2015年以来,这一战略稳步推进。4月底,《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获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发改委日前表示,京津冀协同发展各项工作目前已进入集中攻坚、重点突破、全面落实的关键阶段,要在加快推进交通、生态环保、产业升级转移这三个重点领域率先突破。
多位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京津冀三地要协同发展,核心就是产业转移。而产业转移、结构调整,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利益分配,利益分配问题解决不好,产业转移就很难推行下去。
《办法》指出,纳入地区间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税地方分成部分(以下简称“三税”)。《办法》规定,税收分享的上限为企业迁移前三年在迁出地缴纳的“三税”总和,达到上限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迁出企业在迁入地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并达产后三年内缴纳的“三税”,由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按50%∶50%比例分享。
“京津冀协同发展要实现经济一体化,首先要解决财政分配的问题。(下转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