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印蕾) 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和办法的决定》,这标志着我省对包括、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高考照顾在内的高考加分政策作了进一步调整和规范。
《决定》规定,考生参加高考的,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照顾政策;对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参加高考的考生,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照顾,并由学校审查录取。
据了解,这次涉及和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高考加分照顾政策的调整,是根据国家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部署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的。按照立法先行,立法与改革政策相统一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了这两部地方性法规。调整后的加分政策为: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考生和经省民委审核确认的户籍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经省民委审核确认的户籍在我省的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2015年1月1日前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其他考生,在参加2015年、2016年、2017年高考时,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经省台办审核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和经省侨办审核确认的归侨学生、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一项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