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并规定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即行废止。
省政府通知,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核准项目范围。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也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主题公园中的中小型项目和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及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也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此外,贵安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省直管县(市)同时享有市(州)和县(市、区、特区)项目核准管理权限。(杨露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