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无偿献血条例》及天津市人民政府献血办公室文件《关于下发(天津市公民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1)无偿献血者在本市献血量累计满1000毫升的,本人终身免费享受医疗用血。1000毫升累计自2005年1月1日起计算。
(2)无偿献血者在本市献血量累计不满1000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本人可以累计免费享受无偿献血量5倍的医疗用血,五年内未用的,五年后终身免费享受等量医疗用血。
(3)无偿献血者本人的配偶、双方父母、子女五年内可以累计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相等的医疗用血。
(4)在本市已无偿献血的公民,在外地用血后在本市按规定享受用血返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