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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能否撬动中小型消费需求
2015-06-14 04:35:00
 原标题:消费金融公司:能否撬动中小型消费需求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原来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至全国,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力。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以及百姓消费习惯的改变,消费金融公司的推广能否“撬动”中小型消费需求?这一“星星之火”能否带动国民消费方式的转变?又将如何助力经济结构的调整升级?

  消费金融方兴未艾

  房地产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已经为中国老百姓所熟知,然而很多人还不知道,其实结婚、旅游、培训、买家电、甚至买手机等中小型消费也有相应的金融模式为其服务,消费金融公司就是其中的重要角色。

  所谓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因而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标准。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放开市场准入,将原来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看来,消费金融公司将从支撑需求、完善结构和推动升级三个方面提振中国消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是针对耐用消费品消费提供信贷,重点服务中低收入人群,这种服务能够与购买家具、汽车等百姓需求相对接,从而释放社会消费潜力。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民众消费逐渐由原来吃、穿为主的生存性消费向住、行、教育、旅游等发展性和享受性消费过渡。”

  如果说过去更多是强调面向生产领域提供金融服务,那么此次放开消费金融公司无疑是给予消费领域更多的金融支持。赵锡军分析说,中国的金融业态虽然一直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但无论是小贷公司还是农村信用社,针对民众日常生活的金融服务比较少,消费金融公司的开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空档。

  引入竞争突破发展“瓶颈”

  消费金融公司在中国不是新鲜事,早在2010年,银监会批准北银消费、中银消费、锦城消费和捷信消费4家首批消费金融公司。之后,银监会又先后批准16个城市参与试点,符合条件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在我国,“先消费、后付款”的观念正逐步被百姓接受,包括信用卡分期、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各种无抵押小额消费类贷款等消费信贷方式也多种多样,但是我国消费金融的总量并不高,消费金融公司也并非为人们所熟知。据了解,俄罗斯家电市场中有四成是通过消费金融方式销售的;一些发达经济体中消费信贷对GDP贡献度达到15%至20%,而中国还不足6%。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国内消费金融行业资产总计224.23亿元,贷款余额208.80亿元,实现净利润4.66亿元,累计为135万客户提供消费金融服务。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针对中低端客户,相对来讲利润较薄,因此目前的市场竞争并不是非常激烈。在这种适度竞争的状态下引入更多的机构进入对于提高整个消费金融行业的运营水平、促进消费金融的发展都是非常必要的。”中央财经大学银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

  风险防控是成败关键

  显然,成功的消费金融公司不仅需要灵活的定价机制、近距离贴心的服务,同时因其发放的多是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因而风控技术就显得至关重要。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到消费金融公司要“成熟一家、批准一家”,专家表示,成熟意味着公司必须在资本、场地、专业人才等方面满足相关要求,尤其要做好风险防控,包括公司的风险评估系统、信贷放款流程、贷后管理等制度建设是否完备等。

  在郭田勇看来,消费金融业务小而分散,单笔业务的运营成本较高,而每笔业务又要逐一审核来防控风险,这就决定了做好消费金融行业必须依靠规模来取胜,只有把量做大了,才会产生规模效益。

  对消费者风险情况的甄别和判断能力是消费金融公司成败的关键。专家建议,加快完善和健全个人征信体系对消费金融的发展十分重要,应尽快出台个人信用共享机制,凡是发生个人信用的环节,都应记录在册,既方便居民借贷,也有助于金融机构评级。


编辑:小微

来源 |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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