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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足饭饱后的安全义务
2015-06-11 08:54:50
 

  【案情】

  小王与老张是同事关系,两人同在某公司工作。2012年5月7日,二人下班后一起在公司附近的饭店吃饭,吃饭期间两人共同饮酒。酒后二人离开酒店,小王想要骑摩托离开时,老张想要制止,但想到小王家就在附近,应该没有多大问题,就只嘱咐了句一定注意安全后,二人就各自回家。第二天,老张上班时没有发现小王,经询问才知道小王在昨天晚上回家的路上,驾驶摩托车撞到路边的树上导致受伤。两个月之后,小王及其家人找到老张,要求老张承担赔偿责任,老张自觉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小王一纸诉状将老张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老张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理论,若构成一般侵权责任需要具备四个要件,包括行为人过错、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无法构成一般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张自身的损害事实是明确的。但对于因果关系来说,小王受害的事实并非因为老张与其饮酒直接造成的,而是饮酒后,小王自己酒后驾车行为导致了其自身损害,而且小王的饮酒并非是老张对其实施的行为,而是小王自己的行为,因此,本案并非一般侵权责任。

  张王二人在先实施了共同吃饭饮酒的行为后,会产生一种后在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家人等的保护义务,在当事人没有履行该项保护义务的情况下,应对受害方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小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身应当能够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仍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损害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而非饮酒,故其本人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而老张在小王饮酒后,明知小王可能存在危险也没有尽上述保护义务,存在明显过失,并最终形成了损害事实,因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从法律实务来讲,在参加宴请或者聚会过程中,如果饮酒出事,存在以下四种情况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的、强迫性劝酒的、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的以及酒后驾车未劝阻的。

  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821681228


编辑:小微

来源 |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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