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富心振)保安陆先生在履行职责时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推倒受伤。在侵权人未作出赔偿的情况下,陆先生是否可向雇用单位提起赔偿?近日,浦东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审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陆先生经济损失合计36万余元及鉴定费1800元,扣除被告为原告垫付的5000元,实际给付35.6万余元。
【案情回放】
陆先生受雇于某物业公司,在一家早期儿童教育服务中心做保安。去年4月24日,为维持校门口秩序,他与案外人戴某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戴某后将陆先生推倒在地致其受伤。同年10月,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浦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由于戴某未对陆先生予以赔偿,2014年11月陆先生将雇用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38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系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公司根据物业管理合同聘请保安,陆先生的行为并非在工作场所发生。同时,陆先生从事保安工作多年,在争执中应该采取更能保障自己安全的行为,故陆先生应对自己的受伤负责。陆先生反驳指出,校门口的停车问题是自己的职责所在。戴某的车辆影响校门口进出安全,故上前劝说,没有违反公司的保安制度。
诉讼期间,经司法鉴定,陆先生右上肢及右下肢外伤,后遗右下肢功能障碍,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以案说法】
本案主要争议点是:陆先生在履行职责时被他人推倒受伤,是否可向雇用单位提起赔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的劳动系受被告的指示、安排,故二者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原告可以请求第三人(戴某)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原告在履行职责时被人推倒受伤,向被告提起赔偿诉讼,于法有据。
法院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认定原告在履行职责期间虽有瑕疵,但未达到故意及严重过失的程度。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