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裁定立案受理海南省石碌钢铁厂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清算组为海南省石碌钢铁厂管理人,负责海南省石碌钢铁厂的破产清算工作。管理人办公地点: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海南省石碌钢铁厂。
未收到本院通知的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向海南省石碌钢铁厂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如申报的债权系连带债权,则应当说明。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南省石碌钢铁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9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天)。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机构债权人应向本院提交机构证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债权人应向本院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本院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