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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本报讯(通讯员 杨逸飞 记者 彭薇)昨天上午,驾驶员王某来到松江交警支队一中队,交警部门开具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罚款50元,并对其进行口头批评教育。这是松江首例针对车窗抛物行为开出的罚单。
5月28日17时40分,王某在松江区玉树北路思贤路开车时,车内有人向外抛出饮料瓶。这一幕恰好被后车的行车记录仪拍到,拍摄者截取了两张连续的图片举报至有关部门。一张截图显示,这辆白色轿车内有一人把手伸出窗外,手里拿着一个橘黄色饮料瓶;另一张截图显示,饮料瓶已经飞到半空中,该人的手还停留做抛物状。据悉,这也是松江响应本市号召启动“车窗抛物”专项整治行动以来,首次有志愿者拍摄到“车窗抛物”画面。6月3日,交警部门根据画面中的车牌号找到驾驶员王某,王某积极配合处理。
交警部门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几条均对乘车人和驾驶人作出禁止车窗抛物的规定。比如,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也作出相关规定。
目前,全市已有109个路口(路段)实时监控车窗抛物行为,其中松江就有10个。广大市民应深刻认识到车窗抛物的危害性,不仅自身文明行车,遇到此类违法行为也可向交警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