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出现七种情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等价格管理相对人,在实施价格监督检查中采取警示告诫措施。七种情形包括: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出现社会集中反映强烈的价格问题的、价格政策出台或者变动的、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价格诚信记录不良的、价格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警示告诫的其他情形。同时,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着装规范,佩戴统一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