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茅冠隽 通讯员 汤峥鸣)位于打浦路上的某小区由住宅和裙房商厦两部分组成。物业公司通过出租裙房外墙发布户外广告,3年间一共赚取了120万元的收益。在分配收益时,业委会作出决议:一半收益归入小区补充维修基金。然而裙房业主认为,收益应该全部作为裙房的维修资金。那么,收益究竟该归谁?
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方案,3名裙房业主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指出这一广告位属于裙房商厦业主共有,且裙房商厦与住宅设施等均各自独立,广告位所得收益应属裙房商厦业主所有。业委会则辩称,住宅和裙房商厦部分同属一个小区,裙房三层平台外墙面的出租收益应属全体业主所有。
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业委会作出的收益分摊决议。“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共有部位获得的收益,理应归对相应部位享有共有权的业主所有。”本案主审法官王巍琦认为,涉案的广告位于裙房商厦三层平台外墙面,故出租收益应归裙房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