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003年9月3日,代号“枭龙”的FC-1战机首飞成功。13天后,武汉枭龙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枭龙汽车公司)提出了“枭龙”商标的注册申请,随后被驳回。枭龙汽车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于今日上午开庭审理。
早在1998年,枭龙系列越野车项目就已开始设计。2003年9月16日,枭龙汽车公司向商标局提出了使用在“汽车、卡车、运输用军车”等商品上的“枭龙”商标申请。作为“枭龙”战机的生产商,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而后,商标局驳回了枭龙汽车公司的商标申请。
枭龙汽车公司不服,提请复议。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枭龙”战机的首飞得到了媒体的大量、集中报道,已经在公众中取得了较大的影响力,形成了特殊的军事、政治意义。因此枭龙汽车公司的注册行为属于抢注,并且商标的注册会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故裁定不予核准。
由于不服裁定,枭龙汽车公司将商评委起诉至知产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定。
枭龙汽车公司认为,自己作为“枭龙”商标的在先申请人,在“枭龙”战机试飞后仅13天就提出了商标申请,而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枭龙”战机根本无法达到商评委所称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程度。而战斗机与汽车并非类似商品,在汽车领域使用“枭龙”商标,与“枭龙”战机并没有联系,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认。
商评委作为被告,经过申请没有出庭参加庭审。成都飞机公司作为第三人,认为“枭龙”战机在枭龙汽车公司申请前就已取得了较大的影响力,因此,枭龙汽车公司的注册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刘苏雅 J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