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北京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今后,如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成为工会会员并通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有法可依。企业裁员须提前30日召开职工大会。
修订草案新增,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芳介绍说,“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长期以来一直是确定工会会员身份的唯一条件。但是,随着劳动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原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已经不能作为工会会员身份的唯一条件。对此,修订草案扩大了工会会员身份条件的确定范围,解决了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入会问题,为其入会成为工会会员确立了法规依据。
今后,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依法”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袁芳解释说,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的过程中,实际上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因此,草案特别细化了工会作为代表职工维权的组织在参加有关监督检查、听取企业裁员意见说明方式、提出劳动处理建议、监督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具体程序。(记者 李天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