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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检法联合发布醉驾刑事案实施细则
2015-05-28 07:04:01
 

  日前,省高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布醉驾刑事案实施细则。该细则最大的看点就是明确了醉酒的标准,以及醉驾肇事自愿现场等候为自首等充满人性化的具体规定。

  细则规定,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的标准。但在审判中对于呼气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在抽取血样之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标准;对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应当认定为醉酒。

  细则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明知他人报警而自愿留在现场等候,且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应认定为自首。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对醉驾案件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可以从轻处罚。

  细则规定,危险驾驶罪主刑单一,法定刑幅度不大,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依法确定基准刑、宣告刑。

  细则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但应当从严掌握: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的;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的;醉驾摩托车的;醉驾的目的是为了挪动车位或救治病人的;饮酒后隔较长时间醉驾的;醉驾尚未驶入道路的。

  细则规定,只要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就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是区分二者的关键。醉酒驾驶致本人重伤的,应以危险驾驶罪认定。对于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记者:秦华)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方舟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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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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