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5月27日讯 (记者 袁艳)今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浙江省旅游条例(草案)》,导游强制游客购物、拿回扣,游客在景物上涂刻……这些“任性”行为,以后都可能是违法行为,随意不得。
因为参加旅行团,被导游强制拉到商店购物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中,从旅行社、导游、旅游者等不同角度,都作了相应的约束和保障规定,明确旅行社应对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项目实行经营者负面名单管理,将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经营者列入负面名单;安排旅游购物和付费旅游项目的,可在旅游合同中约定,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不参加,旅行社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发生消费纠纷后,旅行社先行退货、退款的适用条件,倒逼旅行社合法合规经营。
为净化购物环境,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获取回扣,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给付旅行社佣金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如实入账。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针对调研中反映的导游人员工资低甚至零工资等问题,条例草案结合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了具体要求。旅游经营者应向导游人员提供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旅游经营者支付导游人员的报酬应当与其服务质量相适应。
近年来,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成为公众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条例草案对文明旅游进行了细化规定,旅游者严重违反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的,记入旅游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这意味着,在景区随意攀爬树木、踩踏草坪、破坏设施、乱涂乱画等都可以被定为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