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周红梅)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收入增长奖励办法》,明确自治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税收收入增长奖励资金,2015-2017年连续3年各安排10亿元。
为进一步调动各地加快发展、增收节支、强化管理的积极性,鼓励各地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办法》提出,对为全区财政收入增长和收入结构优化作出贡献的市、县给予奖励。只有为全区财政收入增长作出贡献,且当年税收收入增量不低于1亿元或增幅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市、县才能够进入奖励范围;对进入奖励范围的设区市本级和县(市),按照其当年组织的税收收入增量和增幅分别进行奖励,其中增量和增幅奖励资金总额分别占60%和40%。
《办法》指出,税收收入增长奖励资金的使用,要结合年初预算安排,与自治区安排的财力性补助统筹考虑,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投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培植财源,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