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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带薪年休假细则 个人应休未休无补贴
2015-05-26 09:52:00
 

  原标题:湖南出台带薪年休假细则 个人应休未休无补贴

■制图/王珏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因工作需要,导致职工应休未休,每天按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300%付报酬。25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要求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年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工作满20年以上,年休假15天

  《细则》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其中,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休假可灵活安排,一般不跨年度

  如何安排年休假?可灵活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细则》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一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是,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单位安排的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假的,单位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应休未休,按日工资收入3倍付酬

  《细则》明确,各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当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对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职工,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但因个人原因不休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且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细则》明确,职工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焦点

  打破单位“不让休”

  员工“不敢休”

  如何破除单位“不让休”、员工“不敢休”,避免带薪年休假沦为“纸上福利”?

  《细则》强调,各单位要结合病假、事假、考勤和岗位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带薪年休假具体实施办法,并按照“休假为一般,不休假为特例”的原则从严审批。对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同级政府人社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链接

  五种情形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此外,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二)或(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则下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记者 陈月红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小微

来源 |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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