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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面临作秀尴尬
2015-05-25 08:22:51
 

  最近,福建紫山集团工会主席高琼珊绘制了一条工资增长曲线——3年来,紫山集团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了25%。她将这一成果归功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13年,我拿着工资增长方案与老总前后协商了3轮,终为工人提薪300元。”截至2014年底,我省像紫山集团这样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行业逾21.4万家,覆盖职工750万人。

  不过,在厦门大学法学博士潘峰看来,当前各地的工资集体协商多靠行政指令推动,虽短时间内提高了覆盖率、签约率等指标,但劳资双方缺乏认同,导致多数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难逃轰轰烈烈走过场的尴尬。

  高覆盖率掺杂水分

  1994年《劳动法》颁布,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确立了法律地位。2000年1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第9号令——《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全国逐步推行。

  在我省,省人大会常委会1996年通过《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这是全国最早关于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去年,我省提出三年攻坚计划,要求至2015年末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审率达80%以上。以漳州为例,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芗城区目前为80%,而龙海市、南靖县分别是91%和95%。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光鲜亮丽的高覆盖率背后,却暗藏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流于形式的隐忧。比如,在已经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员工工资大多仍由企业主单方决定。“企业有自己的薪酬政策,即便是进行协商,也是根据企业的政策确定工资增幅,谈判的空间不大。”芗城区总工会副主席姜鲁春以当地一家规模企业为例:每年3月,企业人事部门会通过网络获取全国同行业工资水平,再结合企业实际,计算出新一年各个岗位的工资水平,这是确定工资的唯一依据。最后,劳资双方会签订一个协议,不过是一种仪式。而在小微企业,协商过程就更加随意。

  “往往是原则性条款多,具体规定少;抄法律条款多,结合企业实际少;虚的多,实的少。”在调研中,潘峰归纳出当前工资集体协议书存在的“三多三少现象”。龙海市总工会副主席苏水根深有同感。“每年3月是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不签不行。于是,不少企业老板会拿出统一的格式合同,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填个数字,就算是协商过了。”他说。

  劳资不对等难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之所以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源自“强资方弱劳方”的格局难以改变。“若工会组建情况较好,又与企业经营者的关系较为融洽,工资集体协商就容易开展。”潘峰说,但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工会干部是兼职的,受聘于企业管理者。这种情况在小微企业更为突出。姜鲁春坦言,在小企业中,工会干部与老板非亲即友。“他们不可能为了员工的利益而与老板拍桌子。”

  这是因为企业工会组织对企业存在依附性,在经济上不独立。“当前企业工会的经费大多由企业拨缴,导致工会代表员工与老板谈判时缺乏底气,因此,工资协商的效果完全取决于老板是否开明,是否具有民主管理意识。”姜鲁春说。

  劳资双方不对等还体现在信息不对称上。“工资集体协商涉及当地物价水平、同业收入水平、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效益、企业财务状况等因素,协商双方必须充分掌握这些信息。”潘峰说。但是现实中,企业不愿意公布经营状况,工会在提出工资增长要求时,只能通过打听周边企业的工资水平来了解个大概。

  工资协商还是个技术活儿,参与谈判的职工代表应具备财务、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以及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而专业能力的欠缺产生了“不会谈”的问题。为此,多数企业迫切需要工资指导员的介入。苏水根却表示,尽管自己抓了多年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于如何量化工资增幅,也知之甚少。“工资指导员大多是工会系统人员,以龙海市总工会为例,我们只有7个编制,要对接辖区内这么多企业,工作量和难度可想而知。”

  提升工会对话能力

  要避免协商制度沦为形式,首先要引导企业经营者转变观念。“工资集体协商并不仅仅意味着涨工资。”苏水根表示,工资集体协商其实有助于扩大企业职工对信息的有效把握,从而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

  此外,提升工会的协商对话能力同样重要。他的思路是,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延伸到企业内部。“对企业工会干部进行相关法规政策、基本知识、策略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潘峰说,为提升企业工会的议价能力,应要求企业方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并保障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南靖县总工会副主席庄金波认为,企业工会应摆脱对企业的依附状态,浙江在这方面的创新值得借鉴。“在浙江,较大的企业,其工会干部是由上级工会选任的,其工资也由上级工会发放,这让工会代表与企业谈判、博弈时更有底气。”他说。

  姜鲁春则认为,加快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让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参与工资协商能有效避免企业工会独立性不强的弊端。

  要保障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效力,尚需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目前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存在滞后性,其内容、程序和方法都缺乏规范,未形成制度予以固化。”潘峰表示,广东省数年前就尝试通过立规予以突破。2010年,广东省总工会发布《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从协商代表的推选、协商要约的发出与回应、协商前的准备工作等进行了详尽的规范,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可操作性的依据。


编辑:小微

来源 |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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