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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30种“为官不为”情形将被问责
2015-05-18 08:13:56
 

  “服务群众不积极、不主动、不到位,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互相推诿、超过规定办结时限或应一次性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导致拖延审批时限,一年内2次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组织查实的,应予以问责。”日前,福州市委出台《关于整肃“为官不为”实行“下课问责”的暂行办法》,对存在的30种“为官不为”情形进行问责。

  《暂行办法》对“为官不为”作出明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监管缺位,不负责任、不敢担当、推诿扯皮,庸懒散拖、效率低下、纪律松弛,滥用权力、设租寻租、吃拿卡要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

  《暂行办法》明确了对各地区、各单位应予以问责的15种具体情形:在决策部署、绩效评估、重大工作、项目建设、整改问题中“履职不当”;在重大事故、群体事件、依规行事、舆情处置、选用干部中“工作失职”以及对领导班子、政务公开、财务制度、效能建设、干部队伍情形“管理不严”。

  此外,《暂行办法》还提出了对于工作人员个人问责的15种具体情形。(记者吴铎思)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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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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