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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盆砸车案”法官:高空抛物全楼担责非冤枉好人
2015-05-11 08:27:22
 

  高空坠物造成损失后,“被冤枉”的业主如何自证清白存在困难。/晨报记者肖允晨报记者叶松丽

  原标题:上海“花盆砸车案”法官:相关立法注重的是对受害方的保护

  “高空抛物全楼担责并非冤枉好人”

  晨报上周连续刊登了4篇与高空抛物有关的报道,引起读者极大关注。“花盆砸车案”中,法院判一栋楼里26名业主共同承担责任,这让许多市民想不通:这岂不冤枉了好人?

  为此,记者专访了该案法官夏万宏,他表示曾预料到该判决会有争议,希望借本案对所有市民做一个警示。对于无辜居民被“连坐”的说法,他给予否定的回答。虽然有侵权责任法,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失共同承担也算有法可依,但律师认为,目前“被冤枉”的业主如何自证清白仍非常难。

  判决是普法的好机会

  夏万宏法官告诉记者,他已经注意到网络上对这个案件审判结果的争议。实际上,在判决时他就预料到了这个情况。“不了解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人,往往对这样的处理结果有些意见。”该法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夏万宏说,不仅仅不懂法的市民不理解这个判决,他的一些亲友也表示不理解。他认为,既然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案件的处理已经有了明确规定,那么,作为法院,理应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对该案进行处理。这一次判决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机会。

  夏万宏告诉记者,据他了解,当初制定这个法律的时候,立法者也是比较来比较去,多方权衡,才这么立法的。“今天网民们想到的问题、质疑的问题,立法者都已经考虑到了。立法者在权衡利弊的时候,还是更加注重对受害方的保护。实际上,此类案件解决的不是好人、坏人的评价问题,而是一个损害后果如何分担更为合理的问题。”

  对于判决书上业主给齐先生支付72.61元“补偿”而不是“赔偿”的问题,夏万宏解释说:最初侵权责任法草案中,这一条使用词语的确是“赔偿”,是在立法最终通过时才用“补偿”这个词的。“赔偿”强调过错,而“补偿”体现公平。

  本案的公益性值得关注

  夏万宏强调本案的公益性。判决书中有这样的表述:“本案系因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所引发的纠纷,起源于小区个别业主在日常生活中的不文明行为,因此,本案的发生提醒小区的每一位业主都应当自觉树立文明生活的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切实恪守文明行为准则,避免本案类似的纠纷产生,从而有助于和谐社区的构建。”

  夏万宏说,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齐先生的起诉符合立案审理条件,作为受害人,有权提起这样的诉讼。但愿这个案子的判决,对那些有高空抛物习惯的人起到一个警示作用,从而让社区更加和谐文明安全。

  记者也问过车主齐先生对侵权责任法懂得多少,他说:“我也是在遇到这事之后,不断地学习才学到的。”他坚信他的起诉对大家是有益的,理由是“今天我是受害者,明天也许他们成为受害者”。

  [对话法官]

  判决不是搞连坐

  记者:有人说你这个判决是搞连坐,让没有干坏事的人受到株连。

  夏万宏:“连坐”是古代刑法的概念。本案属于侵权赔偿类的民事案件,并非刑事案件。侵权赔偿除了过错责任外,还有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本案中,高空抛物的补偿制度某种程度更加侧重公平原则,也就是更加侧重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记者:这样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怎么到今年4月才宣判?

  夏万宏:原告齐先生并不是在花盆砸破挡风玻璃后立即就来法院起诉的。他先是在小区里跟物业和居委会一起,调查了一段时间,后来又准备起诉材料,到去年10月,立案庭才收到完整材料。案件通过立案庭审查之后,再交到案件承办人手里。

  我们先是到现场去查看,对案件发生的环境有个印象。当时到现场的是我、书记员、原告和物业经理。由于事情过去了好几个月,相关证据没有封存。不过物业经理提供了一些照片,上面有树叶、花盆、破损的挡风玻璃等。

  记者:业主们对这场官司的反应如何?

  夏万宏:还是有很多业主不理解。我们上门告知权利与义务的时候,很多业主听说是法院的,有的感到惊讶,有的表示怀疑,很多人家不开门。

  第一次安排开庭是在颛桥法庭,被告业主总共来了5个人。第二次安排开庭,我们又上门告知,送材料。没人在家,我们就留纸条,打了一天电话。尽管如此,第二次开庭的时候,除了原告,被告一个都没有来。第三次就是宣判,依然没有被告到庭。

  在这个案子的审理过程中,也有部分业主进行了书面答辩,但是大多数业主未作答辩。他们的反应多数比较消极。可能是他们觉得案子太小,所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律师观点]

  举证倒置公平,自证清白很难

  无辜的业主如何举证才能自证清白?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如波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举证责任进行了分配,“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人伤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

  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余同昊律师说,法院在判决时,首先推定被告有责任。在这样的案子中,不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是被告自己举证来证明自己跟本案无关,但是这样的举证非常困难。

  余同昊表示,因为高空抛物的受害者是不特定人,受害者自己往往没法举证,只有行为人也就是被告才能举证。被告如果证据确凿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法官也会考虑免除。“比如,被告声称自己的房子在案发前后是空关的,不可能有人甩花盆下去。那么他不仅要提供居委会、物业或者邻居的证人证言,还需要提供相关月份的水电煤账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法官可能会免除他的责任。”

  


编辑:小微

来源 |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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