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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防城港政协原副主席黄福明被控受贿500多万受审
2015-05-08 11:03:34
 

防城港市政协原副主席黄福明 资料图

  5月6日,防城港市政协原副主席黄福明站上了钦州市中院的被告席,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536.3303万元及3万元美元。去年8月28日被宣布接受调查,在近10个月后,现年55岁的黄福明再度回归公众视野

  指控

  帮助两家公司获利,受贿500多万元

  黄福明去年8月接受组织调查,自治区检察院9月以涉嫌受贿犯罪对其立案侦查,后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钦州市检察院向钦州市中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的黄涉嫌受贿行为,发生在其担任防城港市贸易局局长、防城港市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局长和防城港市财政局局长任职期间,涉案金额计536.3303万元及3万美元。

  指控事实为两项。第一项是,1996年10月,防城港市贸易局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防城港市中免免税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20万元。中免集团占股51%,防城港市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代表防城港市贸易局占股49%。

  上述两局时任局长黄福明任防城港市中免免税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其间,为解决市边贸局出资问题,黄与个体老板赵某约定,赵以50余万元垫付出资,并享相关收益。

  2001年,国家政策变动,防城港市边贸局退出,黄福明与时任防城港市中免免税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某以及个体老板赵某商定,由赵成立东兴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出资认购市边贸局所占股份。

  检方指控赵某承诺自己所有进出口公司获利后,将给予黄福明分红,黄再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赵某完成股份认购工作。2009年至2014年,黄在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多次收受赵给予的贿赂款299.3303万元和美元3万元。

  检方所指另一项犯罪事实是,2009年至2012年期间,黄福明利用其担任防城港市财政局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分配市财政局投资的工程评审项目和拨付工程项目评审费等方面,为广西一家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帮助和便利,多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覃某贿赂160余万元。

  激辩

  公司获利是“权钱交易”还是“权情交易”?

  5月6日的庭审从上午10时持续到下午4时左右。被告席上的黄福明认罪态度较好,但对赵某给予的钱款是否为贿赂及覃某一笔25万元贿赂款的认定提出异议。

  黄福明辩称,自己与赵某有多年朋友关系,对方遭遇资金困难,曾向他的亲戚借钱。对于赵给予的约300万元,在他看来,应是对方得到他的帮忙后,建立在感情上的朋友来往,性质到底是“权钱交易”还是“权情交易”,他希望法院给予公正定性。

  另对检方提出的一笔覃某2011年向他行贿25万的指控,黄亦提出异议。其辩称,经反复回想,觉得可能没收过这笔款项。

  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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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系广西主任检察官承办的首起重大案件

  据了解,黄福明涉嫌受贿案,为我区检察机关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首起重大案件。

  2014年9月,经自治区检察院批准,钦州市检察院公诉处被确定为全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唯一试点单位。传统上检察机关的办案责任制为“三级审批制”,即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主任检察官与多名检察官等组成的办案组在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领导下,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制度。其特征是,通过考核程序选聘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为主任检察官,建立办案组织,科学配置职权,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实现检察官权、责、利相统一。

  黄涉嫌受贿一案的公诉人就是目前我区检察机关仅有的两名主任检察官。据悉,钦州市检察院公诉处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案件质量明显提高,办案效率也进一步提升。去年12月,自治区检察院将3件副厅级官员涉嫌受贿案件移送3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而黄案提起公诉用时最短——从受理案件到提起公诉仅用时45天。(南国早报 记者蒋文跃)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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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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