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央空调噪声惹纠纷业主二审告赢开发商
吕先生一家难忍楼下中央空调机房运行噪声,将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噪声危害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近日,市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要求开发商对空调机组设备进行降噪减振处理,排除噪声危害。据了解,此案是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首次有专家辅助人出庭陈述的案件。
2010年3月,吕先生一家搬进了西钓鱼台某小区,住在二层,一层是中庭无人居住。据吕先生介绍,自2012年5月起,涉诉房屋就整日受到噪声干扰。经过调查发现,噪声来源于该栋楼地下二层的中央空调制冷系统。
吕先生称,每年5月到10月,因噪音太大全家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2014年1月,吕先生将该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排除噪声危害,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吕先生证据不足,驳回诉求。
吕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吕先生在二审开庭时申请了《民用建筑隔声涉及规范》【2010版】的主要审查人和起草人——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教授程明昆和清华大学教授燕翔,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一审鉴定意见和本案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吕先生二审阶段提供的证据,一审审理过程中所做的司法鉴定在鉴定程序和最终的鉴定意见方面都存在较为明显的瑕疵,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而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开发商认可涉诉房屋地下二层的空调制冷机组存在着噪声大的问题,而吕先生一家也确实受到了噪声损害的现实威胁。
综上,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自判决生效6个月内对空调设备机房内的制冷机组等设备进行降噪减振处理,安装减振基础,对水泵进出水管道安装避震喉,并在机房内加装防噪隔音墙和隔音门窗,驳回了吕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专家辅助人于
对专业问题作答不了解具体案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和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这里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即被称为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与证人不同,证人出庭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而专家辅助人主要是出庭对专业问题进行陈述,至于具体的案件事实,专家辅助人并不了解。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
(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