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排水井“吞”人市政部门担全责
据新华社5月5日电发生于2013年的广西南宁女子雨夜中坠入无盖排水井身亡一案近日一审宣判,法院以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未尽到管理职责为由判其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47万多元。
2013年6月9日晚,南宁遭遇暴雨天气,在柳沙一带收废品的中年女子万某路过柳沙路农贸市场和三兴花园小区大门前路口时,坠入被雨水冲开井盖的排水井后死亡。该事件当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南宁排水井“吞”人的反思,并最终促使南宁市对全市所有排水井安装防坠网。
事件发生后,南宁市城市管理局给予万某家属5万元人道主义救助金,但就具体赔偿,各方一直协商不下。在城管和市政方面看来,事故原因在于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万某自身原因。在调解无效后,万某家属将南宁市城管局和市政管理处告上青秀区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排水井设置在地面以下,具有隐蔽性,属于存在危险性的社会公共设施,在设置该公共设施后,管理人应对设施存在的危险进行警示并负有防止他人遭受该设施损害的义务。
法院认为,市政管理处作为事发排水井的管理者,不仅应对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险积极施救,还应在侵权事件发生之前防范来自外界、第三方的侵害,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及设置相应的危险警示标识。市政管理处完全可以通过加装防坠网或给井盖安装锁具等措施,防范和制止侵害后果的发生。
法院认为,市政管理处在已有提前预报的特殊天气情况下,未对自己管理的排水井作出相应预判和应急预案,应当预见却未能预见该路段在暴雨天气的情况下有发生内涝的可能;也未通过改良设施或加强巡查等措施,排除危险防止损害事件发生。不能证明该处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城管局仅作为市政管理处的行政主管部门,不是窨井设施的直接管理人,不应担责。
>>专家说法
公共设施责任事故不应仅限于民事赔偿
下水道“吞”人、大树砸伤路人、高速公路障碍物引发车祸……近年来,因公共设施相关问题引发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专家表示,类似事故频发与追责不到位有重要关系,这些事件很多都属于因建设管理不到位引发的责任事故,对于这类事故不能简单以民事赔偿替代问责“一赔了之”,而应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严格追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方面的责任。
“如果拿纳税人的钱来赔偿就可以解决问题,就没有真正起到惩戒和威慑效果。”广西社科院研究员罗国安表示,政府公共设施因建设管护问题造成人员伤亡事故,首先必须要追根溯源,查清事故原因、明确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责任,在此基础上严肃追责。“只有真正将责任落到实处,落到部门和个人头上,才能有效督促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切实履职尽责。”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波成介绍,在现实中,出现类似公共设施责任事故后,一般都只是追究民事责任,而且政府方往往以“不知情”“不可抗力”或受害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潘波成认为,设施管理方在日常管理中没有按照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引发事故,除了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外,也不同程度负有行政责任,而如果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下水道“吞”人事件中,受害者家属除了可以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以向责任单位上级部门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其行政责任,如未获追责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