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樊园芳)为加强对公募扶贫款物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维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公募扶贫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公募扶贫款物,是指在开展扶贫济困日和日常扶贫济困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公募扶贫款物接收机构是指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扶贫开发部门指定的合法公益性社团组织。省级公募扶贫款物接收机构为贵州省扶贫基金会。
《办法》明确规定,公募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自愿、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公募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规范捐赠款物的使用审批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办法》还明确了公募扶贫款物使用范围,包括贫困地区各类扶贫开发项目、捐赠人指定的与扶贫济困相关的项目及其他符合扶贫济困宗旨的事项。
《办法》还规范了公募扶贫款物的募集、捐赠、受赠、管理、使用和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