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主义公民国家是人民法权国家
可见,所谓“公民社会”,是胜利了的阶级的利益得到绝对保障之后,为了扩大新政权的支持力量,统治者阶级采取的扩大权利平等——以往一个阶级内部的权利平等,现在转化为全体国民的权利平等——范围的统治形式。但不管“公民社会”以什么形式成长,它始终是以阶级社会的存在为绝对前提的,公民权始终是以承认胜利了的阶级统治权为绝对前提的,公民国家始终是以阶级专政及受到专政保护的统治者的利益为绝对前提的。
由此而论,一个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在于它事实上的人民性而并不完全来自其投票数的多寡。古罗马崛起的原因在于它获得了社会主体即人民的支持,衰落的原因也在于它进入帝国时代后失去了人民的支持;而近现代西方英美国家政权的“合法性”——英法德等国曾在19世纪40-70年代和美国曾在70-90年代的人民暴动中出现巨大的政权“合法性”危机——
在于它起源于人民支持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及它将国内阶级对立在对外征服中整体性地转化国家公民与南方国家的对立:将资本压迫的对象同时又是社会主体的工人阶级及其他劳动阶级整体性地转化为压迫民族,并在这个转换过程获得国内已经异化为对外压迫者的“多数人”的支持。列宁一语中的,他说:“劳动者不应忘记,资本主义把民族分成占少数的压迫民族,即大国的(帝国主义的)、享有充分权利和特权的民族,以及占大多数的被压迫民族,即附属或半附属的、没有平等权利的民族。”[41]
与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 “合法性”
起源于人民革命支持的历史起点相同,同样的道理,现代史中俄国布尔什维克领导下的苏维埃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均起源于最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的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但后者与前者不同的是,后者“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42]这是因为,在革命胜利后的阶级及其政党,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向有产者开刀,通过无产阶级(在中国是人民民主的)的阶级专政实行消灭私有财产和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国家政策,并由此获得国内居民的主体部分即以工人农民为主体的人民拥护及由这种拥护支持的政权合法性。与资产阶级革命后必然要经历一个资产阶级专政阶段一样,无产阶级在其胜利后也必然要经历一个无产阶级专政阶段,这“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43],正如资产阶级在一次次失败后认识到资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一样,无产阶级在一次次象1871年被镇压的法国“巴黎公社”的血泊中也发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绝对必要性。马克思特别强调这一点,他说:
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家就已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44]
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45]
这个理论在中国根据国情还发展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毛泽东同志说:
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因为这两个阶级占了中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到九十。推翻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主要是这两个阶级的力量。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主要依靠这两个阶级的联盟。[46]
在自然法中,人是有天赋人权的,但个人的权利的合法性却是由人的主体部分即人民赋予和确认的。个体人之间的契约是国家形成的前提,但个体人之间的主体意志则是个体契约合法性存在的前提。一句话,主体天然合法,这即使在许多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理论中——由于他们当时需要人民力量支持——也被认为是正确的,而人民则是这个主体的天然法人。由此,作为居民主体的无产阶级、农民阶级及其他劳动者阶级的人民专政也天然具有合法性,合法的当然也就是民主的。“人民民主”应当是民主问题的实质,而人民民主专政则是保护人民民主的手段。邓小平同志说得好:“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47]
但是,专政,不管是什么阶级的专政,从一个国家内部看,它毕竟还是阶级“内战”的延续。这样,与古罗马及其他后来的法权国家曾面临的两难困境一样,被专政的阶级在逻辑上无法被纳入权利与义务体系:一个人不能同时既是纳税人又是国家的敌人。这不利于国家公法的完善和国家全体居民参与国家建设的积极性的培养。这样,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社会形态,随着无产阶级及其同盟者的利益巩固之后,无产阶级国家就必然要向法权形态的公民国家转变。这时,国家居民的阶级成分就为一致的公民身份替代,义务与权利在公民的身份中得到统一:在国家主权成为全体公民必须尽其效忠义务的绝对对象的同时,国家也对公民权利尽以保护义务,国家与其全体公民在相互支持中形成比阶级斗争时期更为强大的共御外侮并共谋福利的国家力量。这时的敌人在形式上已不是阶级的敌人而是国家公敌,这时敌对行为已演变为破坏国家的行为。
公民国家也是法权国家。不同的只是,苏联和中国这样的经历过社会主义革命及相应的无产阶级或人民民主专政阶段的国家,不是资产阶级法权的国家,而是最贴近自然法的“主体天然合法”原则的无产阶级及其联盟的人民法权国家。“人民法权”是对资产阶级法权的积极扬弃——这正如后者是对中世纪宗法权的积极扬弃的道理一样;同时又是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人民民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依法治国”条件下中国实践民主政治新形式。就其本质言,人民法权是以无产阶级及其联盟的人民民主专政为基础并以优先保障人民利益为前提的,换言之,如果“法权”伤害了作为主体成份的人民——这在中国就是工农联盟——利益,那么,人民及其政党就会毫不犹豫地运用人民民主专政以保护人民的利益,正如资产阶级法权国家在其资本家,尤其是大资本家利益受到损害时,也会毫不犹豫地运用资产阶级专政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一样。这一点各国宪法均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