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阶级国家、公民国家及其“合法性”确认的主体原则
讨论国家问题,即使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也不能回避国家专政问题,不然那就是叶公好龙式的讨论;讨论中国社会认知,无论如何不能回避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中国的公民国家是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基础,其发展也是以扩大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为目标的,这正如西方英美式的公民国家是以资产阶级专政为基础并以扩大和巩固其资产阶级专政国家为目标的道理一样。
回避专政问题,就是回避国家学说中最基本的问题。即使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家的基本问题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它本质上仍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10]。第一个开辟资本主义历史进程的克伦威尔的资产阶级英国是如此,第一个开辟社会主义历史进程的列宁的苏维埃俄国也是如此。不同的只是,前者是少数统治多数而后者则是多数统治少数。
由于资产阶级革命发生于近代产业工人成为自为阶级之前,前者在革命成功后便使国家异化为少数资本家阶级压迫国家居民主体即工人阶级的专政机器。即使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专政阶段——对封建阶级和对工人阶级的双重专政,比如英国的克伦威尔专政,法国的拿破仑专政,德国从俾斯麦“铁血”专政到希特勒的法西斯专政——结束并转入公民国家后,阶级专政的本质仍是国家政治的不可动摇的内核。我们且不说1848年和1871的法国资产阶级对法国工人阶级的镇压,也不说俾斯麦到希特勒对德国工人及其政党的残酷镇压,我们只要看看所谓“民主”样板国家美国就足以说明问题。19世纪70、80年代,美国的陆军“已变成了宪兵队——国家警察”。[11]为了应付日益严重的工人罢工示威活动,美国各州加快了国民警卫队的建设。1881年到1892年期间,各州修订了民兵法。到19世纪90年代初,警卫队人数已超过10万成员。“它最主要的活动就是在工业纠纷中维持秩序。从1877—1903年,各州共运用警卫队700次以上,其中半数用于执行罢工治安任务”。[12]即使到了20世纪20-30年代,美国的“国民警卫队实际上是一个政治性组织,军官们都受政府的任命”,“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地方的治安”。[13]当时,“由于经济危机,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中西部局势紧张,有出现政治动乱的可能性”。为“加强领导和训练有素的部队,以防发生不测”,二战中赫赫有名的五星上将马歇尔曾被调往伊利诺斯州的国民警卫队担任高级教官。[14]
可见,恩格斯的话至今没有过时,他在为1891年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单行本写的导言中这样写道:
“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这一点即使在民主共和制下也丝毫不比在君主制下差”;“当政的资产阶级共和派一感到他们脚下的根基已经相当稳固的时候,他们的第一件事就是解除工人的武装”;“当无产阶级敢于作为一个具有自己利益和要求的单独阶级来反对它的时候,它会以何等疯狂的残暴手段来向无产阶级报复。”[15]
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及由此建立的苏维埃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及由此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现代国家中最能反映人民“公意”的。
这是因为“革命”只能是多数人的行为,而多数人在国家公民中天然的主体地位决定了革命——只要是真正的人民革命——行为也是法权行为,而由革命产生的政权就是勿须论证的天然合法的政权。与19世纪克伦威尔的政权的合法性源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美利坚合众国的合法性源于美国独立战争的道理一样,20世纪的苏维埃政权的合法性源于1917年俄国社会主义革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与19世纪欧美革命相同的是:19世纪的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与20世纪的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都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革命;但二者不同的是,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在联合作为国家主体力量的工人农民获得革命成功、建立新国家之后就立即转入对过去的敌人封建势力和曾经的朋友的双重专政。对封建势力的专政是为了巩固政权,而对工农的专政则为了保证资本的高额利润。这样就导致欧美资产阶级国家与人民主体脱离并异化为少数阶级压迫多数主体阶级的政权并由此曾在一波又一波如欧洲1848年大革命、法国1871年巴黎公社革命、美国于19世纪70、90年代的工人运动及俄国20世纪初发生的人民革命、中国20至30年代出现的工农“土地革命”中出现过其合法性危机。只是由于它们及时地发动了东方战争,如英国19世纪40、50年代发动的对中国和对印度的战争及美国19世纪末发动“太平洋战争”等,通过战争从东方大规模掠夺财富和高额利润并以此使国内工人农民的利益损失得以补偿,这才使欧美国家渡过其“合法性危机”;而那些不能从外部获得用以补偿国内工农损失资源的俄国沙皇政权、中国的国民党政权等,则为工农革命所推翻并为俄国布尔什维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新政权即俄国苏维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但苏俄十月革命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新政权并没有象英美资产阶级政权那样转向镇压国家主体部分即占人口多数的工人和农民,而是紧紧地依靠工人和农民对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实行工农专政。中国共产党紧紧依靠人民的国家政策及其坚持人民性的政治特征,使中国政权始终没有出现过类似19世纪欧美资产阶级国家普遍经历的以工农为对抗主体的大规模“合法性危机”。
与“成文法”中的选举法不同,主体天然合法的原则,可归入“自然法”[16]范畴,这个思想在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和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的国家理论中有相当的阐述。洛克在《政府论》中曾用相当的篇幅来说明这一点:
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无论人数多少都可以这样做,因为它并不损及其余的人的自由,后者仍然像以前一样保有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那里的大多数人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利。
这是因为,当某些人基于每人的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因此把这个共同体形成一个整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是只有经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到的。要知道,任何共同体既然只能根据它的各个个人的同意而行动,而它作为一个整体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如果不是这样,它就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共同体而有所行动或继续存在,而根据组成它的各个个人的同意,它正是应该成为这样的整体的;所以人人都应根据这一同意而受大多数人的约束。因此,我们看到有些由明文法授权的议会,在明文法上并未规定其进行行为的法定人数,在这种场合,根据自然和理性的法则,大多数具有全体的权力,因而大多数的行为被认为是全体的行为,也当然有决定权了。
因此,当每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他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否则他和其他人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便毫无意义,而如果他仍然像以前在自然状态中那样地自由和除了受以前在自然状态中的限制以外不受其他拘束,这契约就不成其为契约了。
因为,如果这样,那还像什么契约呢?如果他除了自己认为适当的和实际上曾表示同意的法令之外,不受这个社会的任何法令的拘束,那还算什么承担新的义务呢?这样,他的自由就会仍然像在订立契约以前他所享有的或在自然状态中的任何人所享有的自由一样大,因为他可以在他认为合适时才服从和同意社会的任何行为。
假使在理性上不承认大多数的同意是全体的行为,并对每一个人起约束的作用,那么,只有每一个人的同意才算是全体的行为;但是要取得这样一种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考虑到必然会有许多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公共集会,尽管其人数远不如一个国家成员的总数。此外,意见的分歧和利害的冲突,在各种人的集合体中总是难免的。如果基于这样的条件而进入社会,那就只会像伽图走进戏院那样,一进场就出去。这种组织将会使强大的利维坦比最弱小的生物还短命,使它在出生的这一天就夭亡;除非我们认为理性的动物要求组织成为社会只是为了使它们解体,这是不能想像的事。因为如果大多数不能替其余的人作出决定,他们便不能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其结果只有立刻重新解体。
因此,凡是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必须被认为他们把联合成共同体这一目的所必需的一切权力都交给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除非他们明白地议定交给大于大多数的任何人数。只要一致同意联合成为一个政治社会,这一点就能办到,而这种同意,是完全可以作为加入或建立一个国家的个人之间现存的或应该存在的合约的。因此,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17]
在这里,主体性原则成了“自然法”的基石:其合法性源自人民性[18],而民主集中制则是有效体现人民性的组织形式,这是早期资产阶级理论家洛克提出并为后来的资产阶级忘记了的重要的理论贡献,卢梭继承了洛克这一思想并由此发挥提出人民主权思想,他写道:
如果我们撇开社会公约中一切非本质的东西,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但是这些名词往往互相混淆,彼此通用;只要我们在以其完全的精确性使用它们时,知道加以区别就够了。[19]
主体性原则是自然法的基石,而自然法又是成文法的基石,也就是说,成文法应当是自然法的正确反映。卢梭说:
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20]
公意永远是正确的,根本不发生需要加以纠正的问题,但却必须善于及时加以审查。[21]
国家的生存绝对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22]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23]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永远是可以作主改变自己的法律的,哪怕是最好的法律。[24]
在正常的情况下,包括选举法在内的成文法可以准确地反映作为人数主体的人民的意志时,这说明这时的成文法与自然法是一致的;反之,成文法则与自然法不一致或对立,因而也就丧失其合法性,而人民革命本身就是作为主体的多数人改变成文法并使之与自然法一致起来的主体行为,主体性原则是自然法的基石,因而主体性自决即人民自决的合法性是勿须投票和论证的。洛克对此说得非常明白:
在一个建立在自己的基础之上并按照自己的性质、即为了保护社会而行动的有组织的国家中,虽然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力、即立法权,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但是立法权既然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这是因为,受委托来达到一种目的的权力既然为那个目的所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们手中,他们可以重新把它授予他们认为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保障的人。因此,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有时候他们由于愚蠢或恶意是会对人民的权利和财产有所企图和进行这些企图的。因为任何人或人们的社会并无权力把对自己的保护或与此相应的保护手段交给另一个人,听凭他的绝对意志和专断统辖权的支配。当任何人想要使他们处于这种奴役状况时,他们总是有权来保护他们没有权力放弃的东西,并驱除那些侵犯这个根本的、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自卫法的人们,而他们是为了自卫才加入社会的。所以可以说,共同体在这方面总是最高的权力,但是这并不能在任何政体下被认为是这样,因为人民的这种最高权力非至政府解体时不能产生。[25]
也许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执行权既握有国家的实力,如果它利用这种力量来阻碍立法机关根据原来的组织法或公众要求进行集会和行使职权,这又怎么办呢?我可以说,滥用职权并违反对他的委托而施强力于人民,这是与人民为敌,人民有权恢复立法机关,使它重新行使权力。因为,人民设置一个立法机关,其目的在于使立法机关在一定的时间或在有需要时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力,如果他们为强力所阻,以致不能行使这一对社会如此必要的、关系到人民的安全和保护的权力,人民便有权用强力来加以扫除。[26]
尽管洛克与卢梭提出了主体原则的思想,但他们却没有回答谁是主体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提出“劳动创造了人本身”[27]的命题,用阶级分析方法提出为社会提供剩余价值的劳动者是历史的创造主体的思想,并由此导出“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28]结论。毛泽东将这些思想进一步归纳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根本动力”[29]和“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头万绪,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造反有理”[30]。
值得指出的是,目前中国理论界有一种只将“成文法”列入法律视野的倾向,并从成文法提出所谓“政权合法性”问题,认为“现代社会只承认普选产生的政权才具合法性”[31]。如果是这样,那它就几乎要否定掉目前世界包括英美国家在内的所有的由人民革命产生的国家政治根基。这在实践上既不可行,在哲学上又不正确。
事实上,成文法只不过是自然法的科学反映,不能科学反映自然法原则的成文法并不是“民主原则”的体现。“民主”,就其本意而言,是“人民自决”[32]原则与“人民主体”原则的统一。换言之,如果包括选举法在内的成文法违背了这一原则,那它就成了人类文明进步的障碍。卢梭说“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方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而“使意志得以公意化的与其说是投票的数目,倒不如说是把人们结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33]洛克更是一语中的,他说:“制定法律的权归谁这一点就决定国家是什么形式。”[34]事实也正是如此,印度——还有拉美一些国家——自从独立后的半个世纪中,它的人民从来也没有用自己手中的投票权改变其贫穷的命运。
那有人又提出,怎么理解西方社会出现的基于成文法的“公民社会”?
这个问题又迫使我们再次回到恩格斯的起点即“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著名论断。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是私有制造成人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了分离,他说“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规定的,这直接宣告了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者阶级的组织”;“如果说在野蛮人中间,象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大能够区别权利和义务,那末文明时代却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原始时代的公共权力是“控制公民使之服从”的手段。[35]如前所述,所谓“公民社会”是以阶级社会,直说了,就是以“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为前提的,“公民”身份出现是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得到绝对保障后,统治者为了扩大其国家政权的认同和支持范围而采取的“帕累托”式即以绝对不伤害统治者利益为前提的政治改革后果。
古罗马是法律表现比较完备的“公民社会”的国家典型,也是我们研究“公民社会”的原生态案例。但它的“公民社会”也始终建立在阶级压迫,继而将阶级压迫转化为民族压迫之上的。
最早的罗马城是通过联合、归并附近村落的方式逐渐形成的。后来得名为罗马的那块地方,是与伊达拉里亚和萨宾人为界的一个拉丁姆最北部的居住地。约公元前1000年纪初,这里连绵不断的山丘出现了原始村落群。公元前8-7世纪,各村联合为七丘同盟,其中主要的一个是帕拉丁。后来又并进萨宾的部落,在卡匹托里亚建立共同的城堡。及至公元前5至4世纪,阿芬丁又合并进来,居住地的四周建筑城墙,排干沼地,开出了广场,这样就逐渐形成早期的罗马。
传说罗马有三百个氏族。每十个氏族组成胞族,称为库里亚。十个胞族组成部落,三个这样的部落构成“罗马人民”主体。这时罗马还处在“原始民主”时期,“人民大会”决议就是“法律”,其根据基本是“自然法”的公正原则。
公元前7世纪起,意大利半岛出现手工业与农业分离,商品交换的出现使原本是人民的国家异化为平民与贵族对立并为贵族统治的国家。平民在数量上居于优势,他们又是频繁的军事行动中罗马贵族必须依靠的战斗力量。但处在阶级压迫状态下的平民不愿为贵族的利益参加战斗,为此约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图里阿(578-534
BC)进行重大改革。使许多参加保卫国家战斗的平民在类似“库里亚”的百人团会议中有了本阶级利益的代表。尽管百人团代表的发言权是按财产多少划分,也就是说古罗马人投票“并非全部193个百人团同时投票,而是由第一级98个百人团优先表决。如第一级百人团同意或否决某一议案,其它各级百人团就连投票的形式也无须举行,一律遵守第一级的决定。构成第一级百人团的是罗马最富有的人,他们所代表的完全是社会最上层的利益”。[36]但直接被压迫的平民成分已向公民身份前进了许多,贵族的权力开始通过“公共权力”来体现。公元前5至4世纪,罗马又面临与北方的伊达拉里亚人和高卢人及邻近的埃魁人、沃尔斯奇人的战事,为了获得平民更有力的支持,他们将罗马公民权利上升到政治层面。公元前494年,相传平民获得推举保民官的权利,保民官有权否决行政长官侵害平民利益的命令。同时出现平民会议,保民官由平民会议选举。到公元前471年,平民会议已按地区召集,称作“特里布斯会议”。保民官任会议主席,有权召集会议,提出议案,会议通过后称为平民决议。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37]的出台以及关于平民决议对包括贵族在内的罗马全民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使特里布斯会议开始具有公民会议的性质。公元前445年,罗马废除了平民不得与贵族通婚的限制,次年罗马平民可以当选军政官。公元前367年取消军政官,规定执政官中必须有一人出身平民,公元前287年,规定特里布斯会议的决议勿须元老院批准即对罗马全体公民具有法律效力。从此特里布斯会议成为罗马共和国具有完整立法权的公民会议,一般平民也获得了完整的公民权,由此原来处于被动但居于多数的罗马平民在罗马政治生活中转化成积极因素。公民国家的建立反过来又加强了罗马国家的战斗力,对地中海战争的大规模胜利又使大量财富回流,这为公民权利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物质支撑。从此罗马城内贵族与平民的不平等关系转化为罗马公民与外族人民的不平等关系,罗马人,继而整个意大利人[38]的贵族与平民的对立转化为罗马公民与外族人民的对立,罗马贵族对平民的阶级压迫转化为罗马公民整体性地对外族的压迫。这个过程中形成大量的文字法,使古罗马成为现代法权研究的重要源头国家。
但是,当罗马对地中海的征服成功后,罗马贵族的地位已不再需要平民的支持就可巩固,公元前27年1月13日,屋大维建立帝国,实行元首制。“随着帝国的建立和发展,共和国时代遗留下来的公民权已经失去意义。平民早已不成其为共和国城邦的全权公民,到了帝国时期,他们成为被统治的对象”。[39]这个过程与近代英法资产阶级联合工人及其他劳动阶级取得并巩固政权后又反过来镇压曾支持过资产阶级的工人和其他劳动阶级的历史过程完全一样:“当政的资产阶级共和派一感到他们脚下的根基已经相当稳固的时候,他们的第一件事就是解除工人的武装……接着就开始了对手无寸铁的俘虏的血腥屠杀,其残忍程度是从那招致了罗马共和国覆灭的内战以来所未曾见过的”。[40]
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
第一,近代西方英美国家也是在沿着近似古罗马道路在将国内阶级压迫转化为对外民族的压迫过程中完成从阶级专政国家向公民国家转换的,而保障这个转换的物质前提又是大规模的海外利润回流。
第二,不管罗马公民社会发展的如何成熟,它也是首先是以贵族对平民和奴隶的专政为基础的,其前提是公民权利不能动摇贵族的基本利益和统治地位。不然,罗马贵族就会毫不迟疑地动用专政手段对挑战者施以镇压。比如公元前48年和47年,恺撒对平民起义的镇压、公元1世纪70年代初对斯巴达克起义的残酷镇压以及屋大维时期对罗马公民权的背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