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男子私自将回迁楼房赠给母亲,其妻知情后以丈夫的行为侵犯了其共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丈夫将共有房屋赠与其母亲的行为无效。市一中院近日判决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
男子王某于1989年申请取得位于延庆镇某村的宅基地一处,并在父母帮助下建北房四间、东西房各一间。1994年9月,冯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二人与王某之母崔某共同居住在诉争房屋内。
王某称,因与父母闹矛盾,冯某与王某结婚不久就搬出去居住。
据了解,诉争院落经过多次翻建、装修。2009年诉争院落拆迁,王某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延庆分中心签订《拆迁协议书》,置换两套三居室和一套两居室。2013年5月24日,王某在延庆镇拆迁办公室出具的《定向安置确认单》上将其中一套房屋的产权登记人登记到其母崔某名下。
去年6月9日,冯某以丈夫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即回迁的楼房赠与给崔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赠与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王某的行为损害了冯某的利益,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判决支持了冯某的诉讼请求。另外,因崔某户籍并不在本案诉争院落,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其对诉争院落宅基地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
王某与崔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崔某作为同一家庭的共同成员,对于拆迁利益中含有冯某的相应权利应当是明知的,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且侵害了冯某的权利,应属无效。
据此,近日,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