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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二人合伙骗法院 为骗取国家补偿
2016-03-22 10:38:00
 

  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法院本是通过审判惩治犯罪分子的机关,但是偏有人这么大胆,把法院作为欺骗对象,企图通过告假状获得非法利益。

  3月11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5年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虚假诉讼案成为最大关注点:王某某和闵某某合伙虚构买卖合同,再分别以原、被告身份到法院打官司,想通过法院判决结果达到骗取国家补偿的目的,但最终被细心谨慎的法官发现真相。王某某和闵某某本人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2015年7月21日,王某某到雅安市名山区法院起诉闵某某。王某某声称,2013年1月22日,其与闵某某签订了购买苹果树苗的合同,由闵某某提供树苗1500株,每株200元,双方还约定了定金以及违约责任。王某某向闵某某支付了定金14万元。按照合同约定,闵某某应该在2015年7月22日交货,但闵某某栽种的树苗已被挖掘机挖埋,无法履行合同。因此,王某某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判闵某某返还自己定金14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王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合同及两张收条作为证据。

  案件受理后,名山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闵某某表示对合同没有意见,也愿意退还14万元。但是当法院建议双方调解时,闵某某却坚决反对,要求法院必须作出判决。闵某某的态度引起了法官的警觉。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法官在庭审结束后,联系了闵某某提到的“导致他违约的某某乡政府”,乡政府认为闵某某涉嫌为骗取国家补偿而虚构买卖合同,希望对该买卖合同进行鉴定。此后,名山区法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对合同进行鉴定。同时,向农业部门申请树苗价值鉴定,农业部门鉴定后认为闵某某的苹果树苗价值10元一株,而合同单价却为200元一株,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农业部门的鉴定结果,让法官察觉到案件的主要证据可能涉嫌伪造,于是向金融部门调取了王某某与闵某某“合同签订”时间同年的手写资料,连同法院不同时段的笔录资料,一起送往西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同时又数次前往蒲江寻找王某某在庭审中陈述的生意下家陈某某调查核实。经过多次沟通,陈某某承认自己是受王某某和闵某某双方所托,对法院做出虚假证言。2015年10月29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合同与收条系伪造。

  此后,法院将王某某和闵某某传唤到庭,在庭上向双方宣读了鉴定结果及陈某某的陈述,但双方仍不承认是伪造合同虚构诉讼。

  由于王某某、闵某某二人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在民事裁判作出后,名山区法院立即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二人被警方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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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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