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3月12日电 (李娜)12日,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消费者协会主办,山西市场导报社、山西广播电视台经济资讯频道承办的“新消费·我做主”201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上,山西省工商局公布了山西省工商系统201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公开资料显示,山西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12月中旬至2016年4月底,在该省各条战线、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开展以“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为主题的“冬季行动”,变“冬闲”为“冬忙”。
山西省工商局也安排部署了“冬季行动”,“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围绕流通领域重点商品通过质量抽检、日常检查、消费投诉等多种渠道办案,行为、净化了市场。
截至2015年底,山西省专项执法共出动执法人员45372人次,查办违法案件381件,案值476多万元;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11.2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43万元。
十大消费侵权案件为:
太原鑫振宇厨卫电器经销部假冒“欧普”牌厨卫商品案
2015年6月16日,太原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依法对尖草坪区三给村庙北街33号的鑫振宇厨卫电器经销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欧普”集成吊顶类106台、浴霸类60台、换气扇6台等商品涉嫌商标侵权,非法经营额9114.6元。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商标侵权“欧普”集成吊顶、浴霸、换气扇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证明为侵权商品。太原市工商局依法没收侵权的“欧普”牌商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30000元。
太原市郭斗泉销售不合格“旺福”、“金玉锦绣”防盗门商品案
2015年5月起,郭某未经工商登记,擅自在淖马村租赁库房销售防盗门,2015年6月13日购进的“旺福”、“金玉锦绣”两种防盗门经太原市标准计量质检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到被查之日当事人已销售“旺福”、“金玉锦绣”门各1樘,共计货值3880元,非法获利180元。太原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旺福”防盗门2樘、没收非法所得180元、罚款8000元。
太原市山西四和足疗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山西四和足疗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前台销售的会员卡上有:“在中国法律允许范围内本公司对此卡拥有最终解释权及变更权”字样,“本公司对此卡拥有最终解释权及变更权”排除了消费者解释的权利。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店分局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大同市毅珍商贸有限公司、大同市弈天通达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案
大同市毅珍商贸有限公司和大同市弈天通达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在大同电视台播出的普通商品“青花蛇七层透骨贴”、“博视特智能双光镜”、保健食品类“活效菌”、药品类“舒尼迩滴耳油”、“铁古王强筋健骨丸”五种商品的电视广告,涉嫌为违法广告。经查,以上广告均已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违法广告,经市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播放的广告中含有“彻底治疗”、“摆脱各种老花眼和眼病的麻烦”、“彻底解决老便秘、降三高”、“全球唯一一个可以直接替代人体耳油,甲类特效国药”等违法广告用语,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权益,均存在多次播出的实事,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大同市工商局依法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11326元,罚款人民币33978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45304元。
吕梁汾阳市兴刚液化气储配站不合格液化气案
2015年6月,吕梁市局执法人员对汾阳市兴刚液化气储配站的液化气进行了抽检,荷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液化气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的2吨液化气己全部销售完,进价4200元/吨,销售价4700元/吨,违法所得1000元。该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11250元。
吕梁石楼县白润元销售不合格油品案
2015年9月16日,石楼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白润元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检,经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硫含量超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柴油1000升油,每升4元。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处罚罚款5000元。
晋城市城区吕志强销售假冒九牧马桶案
当事人吕志强在网上购买了62台抽水马桶,每台价格95元,并在马桶上打上“JOMOO”标志,“JOMOO”是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2015年8月9日预定给宋某售价每台180元,案发时宋某未提货。经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辩认为假冒产品。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为11160元。晋城市工商局城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抽水马桶62台、罚款15000元。
临汾洪洞县郑智涛无照销售假冒日用商品案
当事人郑智涛在洪洞县大槐树镇西池村无照经营日用百货商品,其所经销的“立白”“枪手”产品经厂家工作人员鉴定为假冒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无照经营行。洪洞县工商局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现场查扣立白皂29件、立白洗洁精14件、枪手蚊香44箱、枪手气雾剂3箱、蓝月亮洗衣液4箱、超力威蚊香1箱;罚款:30000元。
阳泉隆鑫商厦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羽绒服案
2015年1月,阳泉市工商局依法对阳泉隆鑫商厦有限公司销售的“爱博尓”羽绒服进行抽检,2015年1月23日经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证,该公司从2015年1月1日起销售的“爱博尓”羽绒服,截止被检查之日,共进“爱博尓”羽绒服8件,售出4件,销售价499元/件,货值金额11976元,暂扣羽绒服1件,其余的2件退回厂家。因无法提供合法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阳泉市工商局城区分局依法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羽绒服1件、处以罚款10000元。
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分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案
2015年10月16日,运城市工商局盐湖分局对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分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恒丰”牌壶瓶枣的包装盒及外包装上印有:壶瓶枣营养丰富、居百果之首、还是一种滋补佳品,中医认为有补中益气、养血安神、生津液、润心肺、补五脏、治虚损及解毒功效,在产区有每日三颗枣身体健康不服老的说法,壶瓶枣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先后荣获“专家评优银奖”“最受欢迎产品奖”“中国名优产品”“中国山西名枣”恒丰“山西特产”等字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产品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运城市工商局盐湖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