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11日电 (记者 郭金超)在反腐工作中查处贪污受贿等“扑虎灭蝇”案件中,收缴来的罚没资金如何处理、监管?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修文11日在北京对此作出回应。
当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就“人大监督工作”举行记者会。
有记者问: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查处了一批重大违法违纪、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其中不乏一些知名的“大老虎”。对于收缴上来的罚没资金如何处理,对此又有何种监管举措?
“这个问题应该说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回答更合适一点。”刘修文表示,只能就自己初步掌握的一些情况,作一个“简要回答”。
接着,他从三方面作出介绍。
第一,所有的罚没收入都应该上缴国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所有执法机关对执法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物品的变价款,都应该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进行统筹安排。
第二,罚没行为,应该说有一个“约法三章”,即所有政府部门和机关都有三个不得:一是不得向执法部门下达罚没收入的指标。二是不得搞任何形式的留存或者分成。三是不得把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的经费挂钩。
第三,今后要进一步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罚没财物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关于罚没收入的分配制度,规范罚没财物的管理,真正做到罚缴分离,收支脱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