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无法有效地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法律监督,致使强制隔离戒毒目前处于法律监督的空白状态。”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农工党中央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尽快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明确检察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法律监督权。
提案指出,我国禁毒法将原有的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门劳教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各劳教场所的检察监督机构都已经撤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禁毒法、戒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监督并无明确规定,致使强制隔离戒毒目前处于法律监督的空白状态。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属于国家机关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置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之内。”农工党中央建议,尽快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法律监督权。同时出台《人民检察院强制隔离戒毒所检察工作办法》,就强制隔离戒毒所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等都予以详细规定。
——确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对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出所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戒毒期限变更、所外就医、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监督,认为入所出所条件、期限变更、所外就医、提前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逃跑、破坏监督秩序、重大疫情、所内吸毒、安全生产事故、所内死亡等事故进行监督,与强制隔离戒毒所共同剖析事故原因,研究对策;认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问题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教育矫治、生活卫生、戒毒治疗、诊断评估、习艺劳动、文化建设、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监督,发现体罚或虐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违法使用戒具、违规安排习艺劳动等情况,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负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等工作。受理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审查处理。
——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权、纠正权和检察处分权,以确保强制隔离戒毒所法律监督落到实处。检察机关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强制隔离戒毒所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机关发现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或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向强制隔离戒毒所及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记者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