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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存在滥用代罚 人大代表:建议立法监督
2016-03-10 09:44: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司法监督制度。”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缺乏明确直接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无法及时、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亟需通过人大授权或立法来明确检察机关相关职权,这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切实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因此,杨克勤建议参照公益诉讼试点的模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决定》。经授权后,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待其他条件成熟后,再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作出相应修改。

  据了解,当前,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还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范围、超时限滥用,以及用行政强制措施代替行政处罚等问题,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对这类问题的司法监督,目前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通过审判、执行等方式进行监督。

  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听取意见、深入论证,杨克勤和其他几位代表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是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具有一定的政治和法律依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80%以上的法律由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监督理应包括对行政机关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已经具备扎实的法理支撑和成熟的实践条件。”杨克勤说,由检察机关开展这方面监督更具合理性,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和诉讼过程中的地位是中立的,检察机关拥有这项监督职权,既能弥补司法监督中的短板、完善监督体系,又能让公民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外,增加一个司法救济的新渠道。 □ 记者 张淑秋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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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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