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报道版面截图
“新浪微博”未到庭,书面答辩称无审查义务,侵权微博被禁或已不在
通讯员 韩民一 记者 刘娟
昨天上午,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扬州首例“微博侵权案”。去年6月下旬,扬州居民杨女士因在新浪微博上转发了一条微博,招来谩骂。双方的“骂战”持续一个多月后,杨女士以名誉权遭到侵害为由,把“新浪微博”告上法庭。对此,本报曾进行报道。由于“新浪微博”未出席法庭应诉,法庭昨缺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
【案情回放】
转发微博引来麻烦
扬州网民状告新浪微博
去年6月下旬的一天,有网友在新浪微博上发布微博,质疑扬州某中学的教育质量。微博一出,即遭到多名网友“围攻”。杨女士看到后,用自己昵称为“绿杨小丫”的新浪账号转发了该微博声援质疑者。没想到,这让她招来多名网友谩骂。很快,双方在微博上“你来我往”,引发了一场骂战。
去年8月初,杨女士一纸诉状,把新浪微博的独立注册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微博”)告上法庭。
杨女士在诉状中称,2015年6月26日开始,新浪微博上出现了多个用她的照片注册的、名为“绿杨小丫贱狗”等昵称的微博账号,这些账号在微博上对她进行大肆辱骂和人身攻击,甚至有博主从杨女士的微博中下载了大量杨女士及其女儿的照片,进行侮辱、丑化,让她不堪忍受。她认为,自己在扬州从事教育工作,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社会公众形象。但“绿杨小丫贱狗”等人的恶意言论,给她的个人名誉及社会公众形象造成严重损害,也使她的工作受到严重干扰,甚至给女儿的身心造成伤害。
为何状告“新浪微博”?杨女士的理由是,她在初期受到侮辱、诽谤时,就向“新浪微博”进行投诉,要求对方履行审查职能,删除、屏蔽这些微博账号发出的不当言论,但对方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致使这些微博号继续对自己进行人身侮辱和攻击,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由于无法获知这些博主的身份信息,她要求“新浪微博”提供实际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及注册信息,同时要求“新浪微博”立即删除侵权微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去年8月5日,邗江区法院受理此案,该案也是我市法院受理的首例微博侵权案。
【庭审直击】
新浪微博没有到庭
提交答辩称不存在过失
昨天上午,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杨女士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新浪微博”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在该答辩状中,“新浪微博”辩称,该公司没有侵权的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侵权行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为此,该公司列出了3大理由:
一是“新浪微博”作为微博网站的经营者,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网民发布的内容,并无法律上的事实审查义务,也不可能对每一篇微博都核对其内容是否侵权,如果相关权利人不予指正,且提供充分证据,“新浪微博”不可能发现侵犯名誉权的事实。
二是“新浪微博”为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每条微博都设置了“举报”按钮,杨女士并没有进行举报,并举证要求删除涉案微博,因此,“新浪微博”对涉案微博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三是在收到本案的诉讼材料后,“新浪微博”就杨女士主张侵权的“绿杨小丫贱狗”等8个涉案微博账号进行核查,结果发现,这8个微博账号中,两个已被封禁,3个已不存在,另外3个虽然存在,但其发布的内容中均无侵权微博。同时,“新浪微博”认为,微博用户可以自己删除别人在自己微博下面发布的评论,也可关闭所有评论,如果杨女士认为有用户所发布的评论不当,可以自力救济。
对于上述答辩意见,杨女士并不认可,她认为,微博账号、内容上的一些敏感词和脏词是需要屏蔽的,“新浪微博”没有做到。在发现侵权微博后,她已按照正常流程进行举报,但没有通过。
在接下来的举证环节,杨女士向法庭提交了经公证的微博截图等证据。但对于“新浪微博”辩称的涉案微博账号已不存在或无侵权微博等内容,杨女士提出,她要在庭后作进一步核实,并要求“新浪微博”提供侵权人的相关信息。因此,审判长宣布休庭。
【新闻链接】
2015年8月4日
扬州网友状告新浪微博
2015年6月24日左右,新浪微博上有网友发布了一条质疑扬州某中学教育质量的微博,遭到多名网友“围攻”。杨女士用自己的新浪微博账号@绿杨小丫转发了该微博并评论,招来多名网友谩骂。8月3日,杨女士在微博上称,她欲状告新浪微博。8月4日,记者从邗江区法院了解到,杨女士因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不足,该院暂未予以立案。
2015年8月5日
邗江区法院受理侵权案
邗江区法院受理此案,该案是我市法院受理的首例微博侵权案。据法官介绍,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明确规定,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15年11月2日
2015江苏省十大公证案例
在此案的前期取证过程中,杨女士向公证部门申请了证据保全,以便维权时保留证据,扬州司法公证处也顺利办结了此案。此案被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公证协会评为2015年度“江苏省十大公证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