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前海管理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在香港举行仪式,共同发布《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试行香港工程建设模式合作安排》(下称《安排》)。从此,在前海建设的香港工程,可以适用香港模式进行建设、管理、服务。
打造全国建筑市场综合改革试验区
《安排》声明,深港双方联合发布《安排》,是为了落实《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合作意向书》中第六、七、八条中“进一步探索研究规划、工程咨询、设计、测量和建造等领域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在前海直接执业和开设工程技术服务有关企业的方式,并制定配套管理办法。探索两地在建筑市场管理、信誉等方面的互动互联机制”等内容,试行香港工程建设模式,借鉴香港工程建设领域服务业发展之先进经验,发挥前海合作区先行先试之政策优势,加强深港两地专业人士互动交流,面向香港工程建设领域服务业扩大开放,深化深港两地工程建设领域合作,在前海打造全市、全省乃至全国之建筑市场综合改革试验区。
何为香港工程建设模式?
香港工程建设模式是指,在香港建设同类工程项目所采用的管理程序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审批流程、管理构架、管理制度、接受委托专业人士执业范围、专业机构从业许可范围等。
哪些项目可试行香港工程建设模式?
《安排》明确规定,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的港商独资或控股之开发建设项目试行香港工程建设模式,即港商独资或控股之开发建设项目可选聘香港工程建设领域服务业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为其提供工程建设领域服务,前海管理局参照香港工程建设模式对港商独资或控股之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香港发展局将根据香港建筑署管理之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内有关建筑类别、屋宇装备类别、工料测量类别和结构工程类别的第一组别及第二组别公司制定名单,交予前海管理局对《名单》登记备案,并编订专业机构《名册》。采用香港工程建设模式的建设单位在双方签订合同期间,亦可提名其他具备等同资历的专业机构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加入《名册》。
《安排》特别提到,根据港商独资或控股项目在前海合作区工程建设领域服务业的合作情况,可逐步将香港工程建设模式推广到前海合作区内其他投资来源的项目。
香港哪些机构和个人可在前海进行港式管理?
《安排》所称香港工程建设领域服务业专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事务所、测量师事务所、工程建设顾问公司等在香港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机构。《安排》所称香港工程建设领域服务业专业人士,包括但不仅限于规划师、建筑师、测量师、工程师、园境师等经香港政府注册管理或学会管理的专业人士。
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提供服务之前,可向前海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在前海合作区提供等同于一级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香港专业人士,其申请人须为香港《建筑物条例》下的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而其他服务提供者的申请人,须证明其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服务业专业人士。备案时需出示有效注册记录或有效学会登记记录,及能证明其可在香港从事同类工作的相关核准材料。
采用香港工程建设模式的建设单位可在《名册》之中选择专业机构及在已登记备案的专业人士中选择专业人士。采用香港工程建设模式的建设单位亦可提名其他具备等同资历的专业机构,根据第三条款申请加入《名册》,在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在前海管理局登记备案。
香港专业人士在前海的权利与职责
《名册》内的专业机构及已在前海管理局登记备案的专业人士,可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提供与其在香港注册备案并从事服务的范围相同(除勘察、测绘活动)的工程建设领域服务。
香港发展局根据香港相关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名单》,适时对《名单》进行动态更新,交由前海管理局登记备案,以更新《名册》。
登记备案的专业机构应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办理税务和报送统计数据等事项。
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内进行经营活动和从事专业服务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除行业准入以外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前海管理局应结合建筑市场综合改革的目标举措,参考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简化、优化行政服务流程,并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行政服务指南。
发生纠纷怎么处理?
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内进行经营活动和从事专业服务时,建议合同缔约双方于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因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合同缔约双方自行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在前海合作区内从业的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若违反内地法律法规,或在履约和诚信方面存在不良行为,前海管理局可将相关情况报送深州市住房和建设局的同时,经香港发展局反馈给香港有关机构。香港有关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跟进。
加强交流与合作
《安排》鼓励香港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学会在前海设立办事机构,深化深港两地工程建设领域合作,加强深港两地专业人士互动交流,提升专业人士质素和职业操守。
《安排》要求,前海管理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及香港发展局应继续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推行香港建设管理模式、开展建筑市场综合改革遇到的有关问题,分析并化解因两地差异带来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管理等风险。(记者 马培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