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分为七章共二十九条,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法律规定,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施行后,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有哪些程序?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孙书贤介绍,需要事先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其中重点审查申请者是否具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资金、技术、装备能力。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将依法获得许可。同时,还要按照规定获得国际海底管理局核准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以后,成为承包者,方可从事相关的勘探开发活动。承包者在合同期内依法取得的对深海海底区域合同区的特定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权,“不仅受到国内法律的保护,也受到国际法的承认和保护”。他表示,如果承包者在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时遇到来自外国的威胁等情况,我国的执法力量有保护人身安全的义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规定,承包者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利用可获得的先进技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违反该条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作业区域内文物、铺设物等损害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孙书贤介绍,我国已先后组织开展了40余次深海大洋调查,航程超过100万海里,航迹覆盖三大洋。还申请获得了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热液硫化物三类主要深海资源的四个矿区,“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上拥有深海矿区最多的国家”。我国还获批了56个具有中华文化特征的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提案,56个具有中华文化特征的海底地理名称,遍布了三大洋。
他说,我国还构建了由“蛟龙号”载人深潜器、“海龙号”无人缆控深潜器和“潜龙号”无人无缆深潜器等深海调查技术装备体系,并建成了国家深海基地、大洋样品馆、大洋资料中心等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应该说为大洋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国总体上大洋事业的发展和先进国家、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深海资源开发的能力,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继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