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简称《深海法》)。中国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孙书贤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深海立法既是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责任的要求,也体现了负责任大国的担当。
《深海法》是第一部规范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
孙书贤指出,《深海法》的出台向国际社会表明了中国积极履行《公约》缔约国义务的态度,展现了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和深海海底区域活动参与者做出的负责任担当,体现了中国立足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与世界各国共同促进深海海底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和平利用的信心和决心,对促进深海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维护全人类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确定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依据《公约》,缔约国有责任制定相关法律制度,确保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公约》规定在国际海底区域内开展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截至目前,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捷克、库克群岛、斐济、汤加、新加坡、比利时等在内的14个国家已完成了专门针对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的国内立法。
孙书贤指出,作为参与深海活动的主要国家之一,深海立法有利于对中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合理管控,促进其向科学、合理、安全和有序的方面发展;有利于规范中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承包者全面履行勘探合同,加强深海海底区域环境保护,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
与此同时,中国的深海科学技术研究水平和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能力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立法有利于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以推进中国深海科学、技术发展,提升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能力,促进中国深海事业的健康发展。
多年来,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海底区域活动,先后组织开展了40余个大洋调查航次,相继申请获得了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富钴结壳等资源勘探合同区,发展了以“蛟龙”号载人潜水器、“海龙”号无人缆控潜水器、“潜龙”系列无人无缆潜水器为代表的深海勘查技术装备,为人类认识深海、和平利用深海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