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图 宋溪
法官首判银行惯例违法
民间借贷利息上限24% 凭什么银行就能超越?
近日,一份信用卡欠款纠纷的判决书在法律人的微信圈里迅速传播,甚至引得一众人士激动不已。按理说,如果不涉及盗刷等特殊事由,这种案子没什么看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对一个看似天经地义,并被习以为常的事情进行否定就成了新闻。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一位叫周寓先的法官,认为信用卡计算利息和滞纳金的标准,远远超过国家对借款利息的限制,甚至引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条款说理,否定了银行主张计息方式的合法性,并最终以判决的形式,将信用卡欠款利息封顶在年利率24%。周寓先法官在判决中写道:“如果一个业务的盈利要取决于自身交易对象的违约和不诚信,建立在这种不诚信期待上的交易体系又为什么值得法律保护呢?”
这,是一个法官自由裁量权下的“任性”发挥,还是背负着法律风险,触动一个行业的利益红线?
法官给信用卡息费算账
2013年9月4日,沙女士申请了某银行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截至2015年6月8日,沙女士欠款共计375079.3元(包含本金339659.66元及利息、滞纳金共计35419.64元)。
银行请求法院判令沙女士归还这笔欠款之外,还要求她偿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75079.3元为本金,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以及滞纳金(按照375079.3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
案子似乎没什么争议,作为被告的沙女士也认可银行的欠款记录,只希望减免一些滞纳金。但审理此案的周寓先法官却认为银行收取利息及滞纳金的标准太高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让我们来看看周法官算的这笔账:
银行将前期本息作为本金,该本金每个月产生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进入下一个月后上个月的滞纳金、利息计入本金,该本金再产生每个月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依此循环往复。
以欠款10000元为例,第一个月沙女士应还款项10650元;第二个月应还款项11342.25元;这样不及半年持卡人应还利息已经达到年利率90%,而一年下来年利率将达到122.37%。
当然,如果沙女士诚实守信,及时还款,完全可以避免高息。但是周法官认为,事实上沙女士一旦超出免息期还款,哪怕在第一个月还款,以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再加上月5%的滞纳金,折算年利率也已经达到78%。
这种利率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这份判决书的重点。
银行惯例不能脱离法律体系
搜索各大银行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不难发现,日万分之五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以及每月按最低还款额的5%收取滞纳金是所有银行的惯例。
各大银行的步调一致源于央行1999年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载明了上述收费计息标准。这一明文规定不仅成为各大银行的收费标杆,也是银行诉讼无往不胜的法律保障。
判决书却认为,这是商业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则有意或者习惯性地误读。不能任由商业银行脱离法律体系进行解读。商业银行错误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而类似规定的正确解读应当是:规章允许在法律规定的利率限度之内,采取万分之五或者5%滞纳金的方式。
周寓先法官在判决书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过年利率24%的借贷利息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利息之外,还有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额也不得超过年利率24%。
虽然该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但判决仍然认为,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4%,是因为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得违反国家对借款利率的限制。据此逻辑,24%年利率即应为国家对借款利率的限定,金融机构也要遵守。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还引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条款进行说理。言下之意,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24%,凭什么银行就能突破?“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
此外,判决还阐述了滞纳金、复利作为合约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调整,而信用卡业务的特殊性也不足以支持其超越年利率24%的利率。
最终,成都高新区法院支持了银行与持卡人都没有争议的37万余元欠款诉求,而对于今后的计息方式,法院判决是以339659.6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同时,否决了银行对滞纳金的主张。
不得不承认,这是记者见过的最具说理性的判决书。8000多字也许算不上最长的判决书,但说理部分却占了75%。
北京判例大都支持银行 持卡人鲜有合法性抗辩
信用卡欠款逾期利息及滞纳金的年利率超过24%,非某一家银行、某一个案件的偶然现象。记者查询了北京法院判决的信用卡纠纷案例发现,类似的欠款案件,法院基本上都支持了银行按照领用合约计算的利息和滞纳金诉求,没有发现类似成都的判例。
西城法院金融庭甘琳法官告诉记者,这个案子的情况比较特殊,因为产生的滞纳金总额非常高。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较少提出利息过高的抗辩意见,对于提出滞纳金过高的一部分当事人,法院一般是建议当事人仔细阅读领用合约,并让银行向当事人介绍银行关于滞纳金的规定。当事人了解相关规定后,一般都能接受这样的计算方式。
“目前,法院基本上还是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作为判决依据,如果今后有司法解释出台做出相应调整,法院的裁判才会统一看齐。”甘琳法官说。
成都判例能否成指引
记者多次致电,周寓先法官及其书记员一听是记者,都匆匆挂断了电话。
法官的低调并没有阻碍判决书在网络的传播。几位受访律师竟都看过这份判决,并为之点赞。
“耳目一新,眼前一亮”是法学博士后、北京市律协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律师看到这份判决的第一反应。“判决站在法律解释学、法律公平正义价值、国家适当干预等原则和法律规定基础上,通过充分说理、以法服人、论据充分,结论合理合法,具有示范作用。”
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祁咏欣律师也表示,判决仔细剖析了银行有关信用卡透支利率约定的不合理性,揭露了其没有法律依据的实质;而且真正寻求并落实了公民与银行这样的“大法人”的平等。
律师们都表示,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也会发布指导性案例或者公报案例,以期指导地方法院判决,统一法律适用尺度。这份判决能否被纳入进去,让我们拭目以待。
本报记者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