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报道:不久前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会议确定,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享受多项政策,以调动创新主体积极性。
首先是自主决定转移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需要审批或备案。其次是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然后是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另外,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
会议还明确,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评价,这几项措施都非常“实”。例如,强调科技成果可以直接进行转化,不需要再通过政府部门的再审批。此外,科技成果在转化以后可以直接被转化为股份入股,这也释放了一个重大信号,将对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还有,科技人员可以保留事业单位编制,同时到一些企业去进行科技开发。这些政策的可行性都是比较高的,如果能落实到位,它们将对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和经济的直接融合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特别重要的是,在科技成果和经济结合的过程中,相关机构(例如科研机构、高校等科技人员比较集中的机构)需要认真落实并细化、量化、具体化。
如何打通科技与经济的“任督二脉”?复旦大学公共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石磊做出进一步解读评论。石磊表示,虽然我们一直重视科技创新,但是成果转化的水平还比较低。这表现在知识产权和专利方面。如果知识产权不能有效转化成市场竞争的优势和经济优势,而专利又只是一个死的专利,大量的科技创新资源就会被闲置浪费。“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实际上是建立了两条通道,一个是让知识产权很快转化成有效的专利,再让专利很快转化成技术优势和产品竞争优势。其中涉及到的体制安排和政策配套,是我们今后在深化融合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本质问题。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了,自主决定转移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石磊认为,从这短短十几个字中,可以读出丰富信息。首先,这是第一次把科技成果纳入市场配置资源中去,科技成果如果表现为知识产权或专利,它们都应该是重要的市场要素和生产要素,所以它们应该由市场根据社会需求来进行有效的配置,从而让有限的投资更加充分地转化为成果。
这里面涉及到两个重要环节:第一是严格的审批申报,第二是严格的监管。重要的创新成果如果最后老师无法被转化为企业产品的竞争优势、市场优势以及国家软实力的优势,不仅会造成资源浪费,也会导致科技创新的动力无法持续。这两方面的问题今后都要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来得到有效的缓解。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而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通过转让、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重奖科研人员,能在很大程度上鼓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吗?对此,石磊认为是可以的,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面临很多问题。第一,在不同的行业中,科技创新的成果不可能按照同样的比例对待。第二,从原则上讲,具体的单位虽然都赞同,但在执行的过程中会涉及到错综复杂的利益分配关系,所以我们需要相关配套的制度法律政策,在法律上明确规则。一旦基本的底线被确定,基本的指标比例就可以确定下来,余下的政策操作的空间就可以针对各个行业和机构的具体性质来进行分割,从而最充分地发挥激励效果,也可以解决创新主体和创新团队动力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