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淘宝平台上购买婴幼儿奶粉发生纠纷,去年7月,消费者史女士一纸诉状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金牛区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淘宝公司所在的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由于对该管辖异议不服,该消费者提起上诉。最终,成都中院维持了原裁定。对此,史女士表示,由于购买的奶粉价值仅168元,“法院要求我们到千里之外的杭州余杭区去诉讼,维权成本过高,我们现已向法院申请撤诉。”
去年7月,成都消费者史女士通过淘宝网购买了婴幼儿奶粉。交易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后,收取货物地点定在了金牛区茶店子。此后,史女士以购买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由,将淘宝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诉讼中,史女士要求两名共同被告承担货款损失168元及10倍赔偿金1680元。
受理此案后,金牛区法院表示,《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十条对管辖有专门约定,“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史女士作为一名网络用户,其在注册成为淘宝网络用户时已自愿接受《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该协议的约定对史女士应当产生约束力。据此,金牛区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因对这一裁定不服,史女士提起上诉。成都中院最终维持了原裁定。
二审裁决作出后,史女士选择了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