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社会,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法治国家同法治社会是两个对应范畴,二者既有区别,又存在互补互动关系。国家法律主要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而法治社会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
法治社会并非简单地指以法管理社会或守法的社会,这只是法治社会的一部分内涵。法治社会是指全部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包括各社会组织的自主自治,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法治轨道上运转,社会力量在法治范围内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以及公民个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都符合法治精神。建成法治社会,就是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以法律和社会规范、社会公德约束自己和他人,并监督国家权力在宪法和法律轨道上运行。
法治国家以法治社会为基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体,也是推进依法治理、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主体。国家立法是全体人民、全社会共同意志的体现,法的施行也有赖于全体人民和全社会的支持。同时,法不只是治理社会的工具,还是社会制约国家权力的工具。因此,国家法治化不能没有社会参与,不是脱离社会的法治化。法治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依靠人民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依法治理的积极性,形成依法治理依靠人民、依法治理为了人民、依法治理成效造福人民的良好局面。
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法治国家的支持与保障。一方面,以法治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对国家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广泛参与权,保证社会组织活动的安全与秩序,被侵权时有法律救济手段提供帮助等。另一方面,社会权力也需要国家法治和国家权力的引导与约束。任何权力不受制约都可能产生腐败,社会权力也是如此。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对于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社会组织必须依法取缔,对其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迫切要求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解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相互支撑、良性互动,还需要发挥社会组织自治自律规范的作用。应积极培育社会主体自治能力,给社会留下自治自律的空间。国家法律不是万能的,社会矛盾不能完全依靠国家法律解决。在道德领域,在民间日常纠纷中,在维护社会团体内部秩序上,可以依靠某些行之有效的习惯规则、乡规民约、社团章程、组织纪律等社会自治自律规范来调整。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其他社会规范可以作为社会治理有益的补充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