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高大力,是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保护科科长。近日,高科长坐到了法院的原告席上,他并不是为自己申冤,而是为63只遭人毒杀的野生水鸟讨回公道。
但是,高大力面临着一个尴尬:63只死亡的珍贵水鸟,只能按照上世纪90年代的标准提出民事索赔,赔偿金额是53553元,平均每只价值850元,而黑市上一只珍贵的鸟就可以卖到5000元,珍禽价值被严重低估。那么,如何才能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震慑不法分子,不让候鸟栖息地的保护陷入困境呢?
这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在湖南省内,由林业部门替被毒死的鸟类打官司还是第一次。
起诉书指控,何建强等人结伙在禁止狩猎的自然保护区内非法投放农药克百威(呋喃丹),多次对受国家保护的野生越冬候鸟进行毒杀,造成国家重点保护、“三有”保护的野生水鸟大量死亡。被毒杀的至少包括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水鸟小天鹅、白琵鹭,另外还有赤麻鸭、夜鹭等国家“三有”保护野生水鸟。
检察机关认为,何建强等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捕捞、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岳阳市林业局要求何建强等7人共同赔偿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53553元。
高大力表示,之所以将这个团伙告上法庭,是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狩猎、非法毒杀国家濒危野生动物的整治力度,同时希望此案起到震慑作用,警告不法分子毒鸟不仅要判刑还要民事赔偿。
但尴尬的是,在确定索赔金额时,林业部门却犯了难:高大力把法律文件翻了个遍,都找不到哪怕近15年内公布的相关法条。最后,他们只好援引1996年和1992年原国家林业部等部门公布的两个通知,作为确定遭毒杀鸟类价值的依据。
高大力分析称,目前,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比较滞后,野生动物尤其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只在1996年出台过一个文件《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之后就一直没有跟进。实际上,野生动物资源应该是无价的,但如果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话,就必须要确立一个标准才能进行诉讼,才能有一个赔偿的基准数。
2005年,岳阳市政府以通告的形式,将核心区大小西湖的使用、经营权划归保护区管理局。如今,东洞庭湖保护区管理局正在尝试扩大这一核心区的范围,他们正在推动保护区单独立法,起草一个“管理办法”。如果有可能,他们还想将“管理办法”升格为“管理条例”。高大力表示,现有管理体制下,保护区的大部分土地权属在地方政府,保护候鸟的栖息地任重道远。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博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庭法官刘爱良认为,通过寻求单独立法来扩大综合管理部门权限的方式,对于以后野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都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在他看来,第一个比较有利的是,最新《立法法》的修订赋予设区地级市有一定的立法权,尤其体现在城市管理、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所在的岳阳市人大就有地方立法的立法权限,他们可以对所辖地方保护区的管理权限进行整合,这是在地方性立法里面可以实现的。另一个好的趋势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在修订,从目前看到的草案来看,处罚力度肯定是要加大的。
当然,这一进程也会面临一些问题和阻力。刘爱良说,谈及保护理念的更新,现在必须要树立生态优先的理念,把洞庭生态保护区的生态美好也作为一种生产力和发展的标志,不应把它简单地看成一种开发、过度的利用。而立法权限也需要协调,对于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将市一级的立法变成省一级的立法也未尝不可。
刘爱良认为,没有理念的更新,也就没有单独立法的可能。现在的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条块管理,综合管理部门只有一部分权限,条块管理尤其是土地开发以及土地审批的权限大部分还集中在土地部门等其他部门。在单独立法的过程中,一定要将综合管理部门的权限整合,赋予他们在规划、管理、开发、处罚等全方位的职能,才能够保证在自然保护区保护野生动物中他们的权利。
刘爱良还建议,要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的建设。推进单独立法,他还特别提到了公众参与的机制的引入。现在,很多民间组织也在发动这样的行动,怎样把“街头暴力”像管理区一样通过司法、公益诉讼的方式引入到规范渠道,新的管理法可以进行有益的尝试。(记者尧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