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化名)在过天桥时,被翘起的铁皮绊倒,正好扑倒了走在前面正在下台阶的王女士,导致王女士受伤。王女士将刘丽和天桥所属的管理者某地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4万余元。
王女士诉称,2015年5月13日晚上6点左右,她刚下地铁过天桥,下到第二步台阶,刘丽突然从后面扑下来,将她推倒在台阶下面的平台上,导致她受伤。后刘丽将王女士送到医院,经查,王女士的左手、左肘、左足严重挫伤,右外踝骨折。
事后,王女士了解到,刘丽是被天桥地面翘起的铁皮绊倒,而该天桥所属的管理者是某地铁公司。
王女士称,自己受伤后全身疼痛,不能翻身,也不能给小孩儿喂奶,而刘丽和地铁公司均不予赔偿。于是,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工资、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5690.8元。
该案经昌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地铁公司作为涉案天桥的管理者,对于翘起的铁皮没有及时进行管理、修缮,导致被告刘丽路过时被铁皮绊倒进而扑向原告王女士导致其受伤,地铁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故其对本次事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被告刘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行走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避免造成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但刘丽在行走时未注意到翘起的铁皮,被绊倒进而导致原告王女士受伤,故刘丽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根据各方过错大小,酌定被告地铁公司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357.33元;刘丽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6768.35元。文/本报记者 孔德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