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车撞倒行人未下车查看 后车碾压致行人死亡
2015年11月6日,铜川南市区鸿基路铜川市人民医院(南院)门前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致一人死亡,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民警历时40余天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2016年1月27日上午,死者家属送上一面写有“肇事逃逸法不容抽丝剥茧擒真凶”锦旗,死者家属及时得到了善后和赔偿,并感谢办案民警们及时还家属事实与公道。
轿车下拖行一人 民警调查另有案情
2015年11月6日晚23时许,该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新区秦岭小区南门一辆白色小车压了一个人,要求出警。事故值班民警张刚等人赶往现场。经现场查勘,民警发现一辆号牌为川BPF903小型轿车下压有一人,民警立即和周围市民将伤者从车轮下救出并送往医院急救,但伤者因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据张刚介绍,现场经询问该小型轿车司机柳某某,他反映其驾驶车辆在沿鸿基路由西向东经过铜川市人民医院(南院)门前时,压过地面不明物体,当行驶到秦岭南门时,才发现车下有人。得知该消息后,民警又赶到铜川市人民医院(南院)门前。
“地面遗留有血迹、帽子、眼镜、面包等物品,初步确定此处为事故的第一现场。”张刚说,民警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经证人李某证实,伤者名叫陈某,在铜川市人民医院(南院)住院,当晚在她的商店买过面包,陈某离开后,李某听到鸿基路上传来声响,李某前去看时,发现陈某倒在路面的斑马线上,李某回身到商店打电话求救,等再去看时陈某已经不见了。通过证人陈述,民警确定该案为二次事故,第一辆肇事车已逃逸。
路口监控视频显示 一黑色轿车存在嫌疑
该大队大队长童熙熙介绍,民警通过查看事故现场附近的一处监控视频,发现川BPF903号小型轿车(车身为白色,车顶为黑色)由西向东驶入事故现场前十秒,有一辆黑色小车由东向西进入监控范围,该车特征为左后尾灯不亮,左侧后视镜异常,这些细节引起了事故办案民警的注意。
民警结合事故现场的痕迹,那辆黑色轿车有可能是肇事车辆。随后,民警通过沿线嫌疑车,来车方向进行视频排查,最终通过车身颜色黑色,左后尾灯不亮两个特征,通过对逐个路口的监控视频进行的查看最终在新区锦阳路,确定车号为陕K33855号小型轿车为嫌疑车。
民警于2015年11月7日下午4时许,在铜川南市区某工地将嫌疑车陕K33855号轿车查扣。
案件缺少有力证据 案件侦破陷入僵局
随后,该大队事故办案民警将陕K33855号轿车驾驶人李某某带回大队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该车驾驶人李某某只承认自己当晚驾车经过案发路段,拒不承认肇事伤人事实。由于案件现场缺少能够直接证明陕K33855号轿车肇事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下,大队只有放人,案件侦破一度陷入了僵局。
民警再次通过证人刘某、王某进一步证实,两人均表示:“听到路上有刹车和碰撞声,并看到有人倒在路上,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车过后,倒在地上的行人便不见了。”民警通过对陈某生前的行动轨迹与川BPF903号小型轿车运动轨迹分析,确定第一次事故发生在当晚22时51分22秒至22时51分53秒之间,而该时段驶过事故路段的仅有那辆左后尾灯不亮的黑色轿车。
据嫌疑人李某某供述自己当晚的行车轨迹为线索,民警扩大视频排查的范围,从当晚李某某进入饭店开始直至陕K33855号轿车回到工地,逐个路口用监控视频进行核查。足以证明该车辆左后视镜,将沿路边行走的行人撞到后,驾车驶离现场。
证据摆在面前肇事者只能低头承认
2015年12月17日,该大队事故办案民警再次对李某某进行了讯问,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李某某低头承认,并如实供述自己当晚驾车交通肇事的事实。
经审讯,事发当晚李某某与几个朋友在新区吃完饭后,李某某驾驶陕K33855轿车沿鸿基路回家途中,当行驶到铜川市人民医院(南院)门前时,车辆的左后视镜将一行人挂倒后,李某某并未下车查看伤者,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在经过10多秒时间,柳某某驾驶川BPF903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经过事发路段,将行人拖行900余米,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
目前,李某某、刘某某均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赔偿事宜已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