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30日专电(记者熊琳)因认为购买的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郑某将某家居用品公司告上法庭。记者30日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终审驳回家居用品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该公司向郑某返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的判决。
2014年6月12日,在家居用品公司开设的店铺,郑某花费600元购买数量不等的牛轧糖、炭烧奶茶等三种食品。其中,两种食品包装上使用繁体中文标注,且没有境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一种食品包装上没有中文标识和说明。
郑某认为,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请求判令家居用品公司返还600元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款。家居用品公司辩称,涉案产品的包装确实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符,公司在进货时只审查了进货商海关的报关证明和卫生证书,导致问题的出现。但郑某并非一般消费者,其多次分批在公司购买了以上食品,购买涉案食品不是为了食用,属于知假买假,恶意消费,故不同意郑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与家居用品公司已形成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识、中文说明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此案中,家居用品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法律规定,郑某有权要求该公司返还货款,并承担10倍货款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