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讨要2000元的工钱,男子李某某手持菜刀去找曾经的老板刘某某,不想刘某某看到李某某手中的菜刀后,邀约陈某、书某(在逃)、小某(在逃)等人拿上钢管将李某某打伤。近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刘某某、陈某两人有期徒刑三年。
李某某曾经是西山区碧鸡路一个工地上的工人,离开工地后,却一直没有拿到2000元的工钱,多次找老板刘某某索要无果后,去年6月2日下午,刘某某手持菜刀去到工地门口,并发短信告诉刘某某自己前来讨要工钱。刘某某看到其在工地外手持菜刀后,随即邀约陈某、小某、书某、涂某、许某拿上钢管同去帮忙。在工地门口,刘某某、陈某、小某、书某手持钢管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经审查查明,案发后,刘某某、陈某的家属赔偿了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89981.31元,李某某与于二被告人家属达成和解,被告人刘某某、陈某再共同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0元。
法官提醒:
讨薪还需依法进行
员工讨薪要依法进行,不可采取不正当手法导致严重后果发生。员工需要维权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人社局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不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如需法律方面帮助的,可向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处将指派律师免费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服务。
另外,法官还提醒企业和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