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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立法:自建农房原则上不超过2层300平方米
2016-01-26 16:11:00
 

  1月26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代拟稿)》已在网上征求意见,代拟稿规定,自建农房原则上层数不得超过2层,跨度不得超过6米(含6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否则需纳入城镇房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据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立法规范农房建设,是为了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推行抗震设防,提高农房建设质量,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代拟稿从规划选址、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等方面对农房建设作出了规范。代拟稿指出,农房建设必须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并制定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激励机制,支持、鼓励农村村民对农房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规划:严重违反规划的将依法组织拆除

  规划方面,代拟稿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房宅基地进行农房建设的,需向乡镇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房的,申请人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等材料,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违法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严重违反镇、乡村规划的违法建筑依法组织拆除。

  设计:自建农房不得超过2层

  自建农房原则上层数不得超过2层,跨度不得超过6米(含6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否则需纳入城镇房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供建房农户选用。

  施工:农村建筑工匠需有培训合格证

  代拟稿规定,农房建设应当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农村建筑工匠不得承担层数超过2层,跨度超过6米(含6米),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农房建设。

  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若存在未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无资质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不按有关技术规定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等情况,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可对主要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伤亡事故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并可处以直接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公众若对代拟稿有意见,可于2月21日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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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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