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先生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了盗抢险,保险期为2014年12月31日14时起至2015年12月31日14时止,但保险公司又特别约定从领取正式牌照之日起生效。购车当天,董先生上了临时牌照,没想到第二天就在路边被偷了。董先生理赔不成,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驳回了他的诉求。近日,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已经约定了保险期间,再另行约定,实际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义务,特殊约定无效。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赔董先生11万余元。
新车刚上保险 第二天就被偷了
2014年12月31日,董先生购买了一辆价值11.15万元的长丰猎豹车。当天,董先生就申请了临时车辆号牌,并在人寿财保青羊区支公司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盗抢险承保金额为11.38万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12月31日14时起至2015年12月31日14时止,并即时缴清了保险费。
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保险单》。其中,《机动车保险单》在特别约定一栏载明“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
2015年1月1日,也就是董先生买车的第二天,他的车子停在路边被偷了,报警后至今未追回。事故发生后,董先生及时向保险公司通知了此事,并申请保险理赔,但保险公司以盗抢险合同未生效为由拒赔。董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正式牌照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