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核问题全面协议1月16日正式执行。国际原子能机构当天发布报告,证实伊朗完成开始执行全面协议的必要准备步骤。欧盟和美国随后宣布解除对伊朗相关经济和金融制裁。
自2003年伊核问题成为国际焦点以来,联合国安理会先后对伊朗实施了四轮制裁。美国和欧盟还分别对伊朗进行了单独制裁。新华国际客户端今天做一梳理。
联合国安理会
伊朗核问题于2006年被提交联合国安理会。由于伊朗拒绝停止其铀浓缩活动,安理会在2006年至2010年间先后通过了4份制裁决议,不断加大针对伊朗核计划的制裁力度。
1.2006年10月,第1737号决议
对伊朗实施核计划和弹道导弹项目进行制裁,包括对相关物资、技术和设备实行禁运;冻结有关人员和公司资产;监督相关人员出国旅行等。
2.2007年3月,第1737号决议
禁止伊朗出口武器;对有关个人及实体实施资产冻结;呼吁各国与国际金融机构不再承诺向伊朗政府提供赠款、财政援助和优惠贷款。
3.2008年3月,第1803号决议
扩大旅行限制和冻结资产对象名单;禁运敏感双用途物项;依法有条件地在机场和港口检查伊朗空运公司和伊斯兰航运公司的货物等。
4.2010年6月,第1929号决议
禁止伊朗在国外参与核领域的投资活动;禁止各国向伊朗出口坦克、战斗机和军舰等重型武器装备;禁止伊朗进行任何与可运载核武器弹道导弹有关的活动;加强在港口和公海对涉嫌运送违禁品货船的检查措施;禁止各国与伊朗进行与核活动有关的金融交易;禁止伊朗在国外开设可能会被用于资助其核活动的独资或合资金融机构等。
不过,安理会的制裁尽管力度在不断加大,但制裁针对的仍然是防扩散领域,避免对伊朗的能源产业、正常的国际经贸往来和人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美国
美国于1980年与伊朗断交后一直对伊实施经济制裁。
1995年,美国以伊朗支持国际恐怖主义及致力于发展核武器为由宣布对伊朗实施贸易禁运。
1995年,美国总统克林顿下令禁止美国公司投资伊朗油气行业并与之发生交易。
1996年,美国通过达马托法,对在伊朗能源领域投资超过4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公司实施惩罚。
2003年以来,美国以伊朗秘密研制核武器、资助伊拉克境内反美武装和“支持恐怖主义”等理由,对伊朗政府、军队、金融和科研等机构以及个人实施了一系列单方面制裁,措施包括冻结资产、限制交易、限制旅行、罚款等,涉及领域包括能源、金融、商贸、航运及造船等。
其中包括:
——对伊朗多家国有和私营银行实施制裁,冻结这些银行在美国的账户和其他金融资产,禁止美国企业和个人同这些银行进行商务往来;
——任何为伊朗提供汽油或者帮助伊朗炼油和发展炼油能力的企业或个人将受到制裁,与伊朗革命卫队或某些伊朗银行有往来的外国银行也将受到制裁;
——对在伊朗石油或天然气部门工作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实施制裁;
——对参与伊朗铀矿开采、向伊朗出售油轮或向伊朗国家油轮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实施制裁;
——废止伊朗在美国境内的资金流转许可,禁止美国金融机构处理同伊朗有关的资金流转业务。
欧盟
2008年6月
欧盟部长级会议同意对伊朗实施制裁,包括冻结伊朗金融机构的资产;禁止与伊核计划相关的人员进入欧盟或在欧盟开展商务活动等。
2012年1月
欧盟外长会决定对伊朗实施新一轮制裁,包括禁止成员国从伊朗进口和转运原油及成品油;禁止为伊朗石油贸易提供融资和保险服务;禁止向伊朗出口石油产业关键设备和核心技术;冻结俄伊朗中央银行在欧盟的资产等。
2012年10月
欧盟外长会决定扩大对伊朗制裁,包括禁止成员国从伊朗进口、转运天然气;禁止为伊朗的天然气贸易融资和提供担保;扩大原有的对伊朗石油、天然气和石化产业关键设备的出口禁令等。
金融制裁方面,将对伊朗中央银行的制裁扩大到商业银行,欧盟金融机构不得处理可能用于伊朗核计划和弹道导弹项目的资金等。
新制裁还包括欧盟成员国不得向伊朗出口石墨、铝、钢等原料和半成品等;禁止欧盟成员国企业为伊朗建造油轮、生产海军装备以及提供船舶建造和维修技术等。